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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物流監控科工作計劃
時間流逝得如此之快,我們的工作又將迎來新的進步,做好計劃,讓自己成為更有競爭力的人吧。那么我們該怎么去寫計劃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海關物流監控科工作計劃,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構建海關大監管體系是一個以“有效監管”和“高效運作”為目標導向、事關海關全面建設和全面發展的系統工程。盛署長指出,海關大監管體系的總體框架既包括橫向業務職能的重組和縱向三級事權的科學劃分,也包括業務流程再造和業務改革整合,是海關現行改革整合的繼續。探索構建海關大監管體系,存在多種視角和切入點,重點要增強海關工作整體性和協調性,側重解決海關監管鏈條缺失橫向協同不力的問題。
物流監控是對海關監管場所、進出境運輸工具、進出境貨物在海關監管的時空范圍內的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和控制,是海關監管鏈條中最基礎的環節,是海關監管是否有效最直接的體現,同時,也是目前海關監管鏈條中最為薄弱的環節。從打牢業務基礎、緊密監管鏈條、提高監管效能的視角出發,構建海關大監管體系,應從完善和優化物流監控入手,真正實現海關監管與國際物流各環節的有機銜接,在夯實有效監管的基礎上努力實現高效運作,保障海關各項職能得到全面履行。
一、物流監控在海關大監管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1995年的通關作業改革中,物流監控工作逐漸受到重視,“物流監控體系”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并于1998年寫入《海關總署關于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決定》,作為現代海關制度需要建立的八大體系之一。20xx年的《全國海關通關作業改革指導方案》對物流監控體系作了全面的闡述,20xx年全國海關監管工作會議對物流監控體系建設工作進行了部署。20xx年修訂的《現代海關制度第二步發展戰略規劃》提出了要“繼續推進物流監控模式改革”。20xx年的《海關通關監管現代化建設指導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健全物流信息監控機制,創新物流監控模式”的部署和要求。
多年來,隨著物流監控模式改革的不斷深入,物流的實體監控和信息監控都得到了有效加強,但仍然比較薄弱。一方面,我國關境線漫長曲折,監管場所點多面廣,長期以來,在強調單證審核的背景下對艙單的審核、分析比較漠視,艙單、船舶、監管場所等各項監管制度并未形成一個相互銜接的嚴密監管鏈條,實際監管仍有不少漏洞。另一方面,全國海關物流監控整體信息化管理水平較低,與國際物流標準化、信息化發展趨勢不相適應;已開發應用的物流監控系統與通關監管系統之間缺乏聯動,信息交換不充分,遠遠未能實現對口岸物流的全程有效監控,也未能實現更進一步的“前推后移”式的物流實時監控。近年來查獲的走私大要案中,走私分子的瘋狂走私行為之所以能屢屢得逞,往往就是利用了海關在實際監管時空中存在的盲點。
構建大監管體系,應該從解決我們工作中最薄弱的環節入手,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物流監控是整個海關監管鏈條中最基礎的環節,也是目前最為薄弱的環節,如何完善和優化物流監控以加強實際監管,是構建大監管體系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也是探索構建大監管體系的最佳切入點。
二、完善和優化海運物流監控模式的原則
我國對外貿易以海運為主,海運物流監控是海關物流監控的主體。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海運物流監控就是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包括監管海域,不包括非設關地)監管一切進出境船舶、貨物和物品,監督其履行《海關法》規定的義務,保障其合法進出境和裝卸貨物、物品的活動,制止走私違法行為,同時為物流暢通提供優質服務。現行海關法律法規已經確立了物流監控的主要制度,但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仍需進一步完善落實。按照構建海關大監管體系的要求完善和優化海運物流監控模式,就是要建立健全艙單、船舶、監管場所等各項物流監控制度,并實現各項監管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相互配合,構成嚴密高效的監管網絡,充分發揮物流監控在海關大監管體系中基礎性地位和作用。
新形勢新要求下,完善和優化海運物流監控模式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整體監管原則。在全面掌握各類信息資源的基礎上,以海關申報信息為基礎,實現海關申報信息與海事、國檢、港務、外理等部門的相關信息相互校驗、印證,進一步加強物流監控部門與通關、查驗、緝私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實現彼此支撐和相互促進,確保對船舶、監管場所、貨物物品的24小時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監控。
二是主動監管原則。改變過去物流監控中普遍存在的“申報才監管,不申報不監管”的情況,實行主動監管,督促及時申報,堵住監管漏洞,確保一切進出境船舶、貨物物品和監管場所都處于海關的有效監管之下。
三是順勢監管原則。海關是國際物流鏈條中重要的一環,也是最容易形成瓶頸的環節。海關物流監控要尊重國際物流運作規律,順應海運物流鏈條各環節來實施并完成物流監控,盡量減少海關監管對國際物流運作的影響。
四是科技監管原則。充分發揮現代科技的基礎性和先導性作用,進一步提高物流監控中的科技應用水平,依托信息化系統和科技設備的應用,搭建完善物流監控系統,實現與其他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物流監控嚴密和高效,滿足構建海關大監管體系對物流監控提出的新要求。
三、完善和優化海運物流監控模式的四大任務
船舶、艙單和貨物是海運物流監控的主要指向對象。海運物流監控是否做到位,可以從以下四方面考核:一是能否保證一切進出境船舶都向海關申報,能否及時發現未申報的船舶,能否有效制止未申報的行為?二是能否確定船方的申報是否真實,尤其是艙單是否真實準確?三是能否管住海關監管貨物;能否及時發現并制止擅自提取、偷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行為;能否防止海關監管貨物短少、滅失現象的發生;能否及時發現并制止倒箱換貨以逃避海關查驗的行為?四是能否有效防控兩大風險,能否既保證完成監管任務,又保證隊伍不出廉政問題?概括起來,要構建符合大監管體系要求的海運物流監控體系,就必須強化實際監管,做到船舶、艙單、貨物監管以及兩大風險防控的四個100%。
一是船舶申報率100%。船舶管理是海運物流監控的源頭。要變被動等待申報為主動監管,實現實時監控,及時發現進出境船舶違法違規行為,主動把船舶進出境申報、停泊地點、更換停泊地點、裝卸貨物物品、上下進出境旅客及船員自用物品等管理起來,確保船舶的一切活動在海關的有效監管之下。實行全天候、無縫高效運作的船舶管理,順應現代物流和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二是艙單準確率、核銷率100%。艙單是貫穿整個海運物流監控業務的主線。通過對艙單數據的全面分析、比對、驗核來發現貨物監管中的風險點,增強物流監控的風險指向性,實現以艙單為主線對貨物信息的跟蹤監控,實現單證作業與實際監管的對接、匹配。變純粹的單證操作為單貨核對,將船舶申報管理與艙單申報結合起來,解決艙單不申報、漏報的問題,確保船方申報真實準確,確保艙單到期能全部核銷。
三是監管貨物賬物相符率100%。貨物監管是海運物流監控的核心。要變點狀的孤立監管為網狀的聯動監管,及時發現并制止擅自提取、偷運海關監管貨物的行為,防止海關監管貨物短少、滅失,及時發現并制止倒箱換貨以逃避海關查驗的行為。把監管場所管理、倉儲企業管理、卡口管理聯系對應起來,形成一張嚴密順暢的監管網。建立進出總賬,核實放行庫存,嚴密卡口管理,實施重點監控,管好經營企業,按期盤點清賬,實現監管貨物滾動盤點的賬物相符。
四是兩大風險防控率100%。在研究業務改革時同步設計防控兩大風險的機制,同步推進業務建設和廉政建設,做到制約規范權力運用,壓縮規范自由裁量權,工作流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監督制約,各崗位職權明確,能實施問責追究,確保在有效完成監管任務的同時,保證隊伍不出廉政問題。
四、完善和優化海運物流監控模式的實現途徑
近年來,我們結合寧波港的實際情況,對完善和優化海運物流監控模式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具體可以概括為“9+1”的建設框架(9項監管重點和1個中心建設),即船舶監管、艙單管理、進口貨物賬冊管理、出口貨物跟蹤監管、轉關運輸貨物監管、拼箱貨物管理、空箱監管、轉運過境通運貨物監管、船舶自用物料和船員自用物品監管以及物流監控指揮中心建設。
(一)船舶監管:掌握一切進出境船舶、貨物、物品的信息,實施有效監管,防止船舶擅自進出境及擅自裝卸貨物、物品。
一是充分運用聯檢單位的力量做好船舶監管。將海關船舶信息與海事船舶信息進行比對,全面掌握進出境船舶、貨物和物品的信息;完善船舶監管的業務流程,做到能夠有效監督當事人完全履行船舶申報規定,有效監管貨物物品的裝卸,制止不按規定申報、不按指定路線行駛停靠、擅自裝卸貨物物品及上下人員旅客、擅自進出境等違反《海關法》的行為。二是建立應急處置制度。建立物流監控、監管通關、緝私部門以及海事執法部門的聯動機制,做到一旦發現船舶擅自進出境、裝卸貨物物品或者走私逃逸等違法違規情事時,能夠依法及時有效處理。三是建立監管碼頭巡查制度。登輪檢查、視頻巡查、碼頭人工巡查三者相結合,通過開展常規和突擊檢查,切實加強對集裝箱碼頭和自用碼頭的監管。
(二)艙單管理:全面收取、準確核對、及時核銷進出口艙單,與進口通關緊密銜接,為出口通關把好最后一關。
一是完善進口艙單申報制度,做到100%收取艙單。通過與外輪代理公司的裝載信息的比對,及時發現逾期未申報的船舶艙單;提高艙單信息的準確性,對于進口艙單申報不準確的,堅決予以處罰。二是建立出口貨物監裝及信息比對制度。通過與港務部門的裝載信息進行比對,適當開展船邊監裝,確保出口貨物全部經海關放行后方可裝船。三是建立艙單核銷制度。及時發現未核銷艙單,查找原因,及時糾正,做到進口艙單核銷率100%,4個月內清零;出口艙單核銷率100%,1個月內清零。四是完善艙單管理系統。在總署艙單管理系統的基礎上,研究開發自動核對中英文貨物品名的系統。五是探索利用出口提單數據來比對艙單和報關單數據,爭取實現“三單(報關單、艙單、提單)核對”,以提高“單貨相符”的可靠度。
(三)進口貨物賬冊管理:建立進口貨物總賬,核實放行庫存,按期盤點清賬,確保進口貨物自進境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處于海關嚴密監管之下。
一是嚴密卡口管理制度,卡口嚴格憑海關放行手續驗放運出監管區的貨物,確保貨物在放行前始終處于海關監管之下。二是完善對監管區內的倉庫、堆場以及有關場所存放進口貨物的管理制度,由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單位向海關負責,確保海關掌握所有進口貨物的庫存、提取情況;管住待查驗的進口貨物,確保貨物保持查驗前的原始狀態。三是建立其他監管點存放海關監管的進口貨物的管理制度,對此類貨物嚴格審批、嚴密監管、按期核銷。四是建立進口貨物逾期未報關的預警處置制度,做到依法及時處理,及時核銷艙單。五是對進口貨物按貿易方式建立流水賬進行監管和核銷,定期將逾期未核銷艙單與實際在港貨物進行比對,及時清理,確保總賬滾動核銷的準確性。
(四)出口貨物跟蹤監管:建立自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到裝船出境的全過程監管制度,確保有貨報關、經海關放行后裝船并出境。
一是核查運抵報告,保證運抵報告信息真實準確,確保有貨報關、申報規范,為出口艙單核銷打好基礎。二是出口貨物裝船前核對預配艙單,船舶離境前核對清潔艙單,做到核對率100%,確保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后方可裝船,并監督放行后的貨物必須裝船出境。三是建立監管區內倉庫、場站存放出口貨物管理制度,掌握出口貨物的存放、裝船、轉場、退關等情況;管住待查驗的出口貨物(集裝箱),防止“掉包”。四是建立出口貨物申報放行后退關的預警、處理制度,防止發生走私違規情事。
(五)轉關運輸貨物監管:確保符合總署規定的轉關監管條件,保證途中監管,及時核銷。
一是充分運用總署卡口聯網監管系統,做好包含“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的轉關監管工作。對符合總署規定監管條件的進口轉關運輸申請要及時審核批準,做到“應轉盡轉”;對“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的進口貨物,應審核貨物去向與屬地是否一致,完稅價格與本口岸是否一致,防止“稅往低處流”;做好出口關封驗封和進口施加關封工作。二是對出口轉關運輸監管,建立申報、卡口驗放制度,以及與啟運地(屬地)海關聯系配合制度;嚴格按規定的比例查驗,確保單貨相符。
(六)出口集裝箱拼箱貨物管理:建立集中管理制度,以集裝箱為單元施行集中申報、集中審核、集中放行。
一是集中申報。拼箱貨物必須在所有貨物運抵港區后,由港務部門統一向海關發送貨物運抵報告,由報關企業統一向海關提交全部報關單和隨附拼箱清單,確保實現“有貨報關”。二是集中審核。統一將拼箱貨物的所有報關單集中派至同一現場的同一接單窗口,由同一審單關員審核。三是集中布控、查驗和放行。對拼箱貨物報關單一次性集中布控查驗,避免出現對拼箱貨物多次實施查驗;經審核放行的,由業務現場對拼箱的全部出口報關單集中加蓋海關放行章后放行;對拼箱貨物實施裝船前“船貨核對”,加強實貨信息與報關單放行信息的比對,減少數據信息不一致的貨物被裝船出運的隱患。
(七)空箱監管:加強管理,杜絕空箱夾帶走私。
一是對空箱均實行申報驗放制度,空箱在提箱或裝船前須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二是加強空箱艙單風險分析和異常查驗,不定期對空箱進行整船核查。三是實行電子放行模式,港區憑海關發送的電子放行信息放行空箱。四是加強與外理、港務部門的聯系配合,建立共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港區進、提箱制度及卡口管理;五是充分利用港區現有稱重設備強化對空箱的監管,并積極探索改造港區吊機,配置稱重裝置,拓展監管時空。
(八)轉運過境貨物監管:嚴格監控,確保按時出境。
一是對轉運貨物,建立進境申報、出境核銷制度,做到核銷率100%。在轉運貨物計算機管理系統上對轉運貨物作出專門標示,設立專門堆場,監督其按期出境、及時核銷。二是對過境貨物,建立進境申報審批、境內監管、出境核銷制度,確保過境貨物按指定路線、時間出境。
(九)船舶自用物料和船員自用物品監管:實施規范有序的監管驗放。
建立涵蓋對外供公司和免稅品公司貨物在內的船舶自用物料從申報到裝卸的全程監管制度。做好船供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對在本口岸公休船員自用物品的驗放,聯合口岸聯檢部門做好對船員上下船的監管工作,重點做好船員自用物品監管驗放工作。
(十)物流監控指揮中心建設:匯總整合港區監管信息,對物流監控和突發事件進行協調指揮、統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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