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運輸合同合集1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運輸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運輸合同1
托運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承運雙方的安全責任,保障設備運輸的安全和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在簽訂運輸合同的同時,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承包運輸項目
1.設備名稱:粗過濾器3臺。
2.運輸起止地點:起點終
點 內蒙古XX市烏斯太工業園區
3.運輸設備尺寸:長17米,直徑4米加法蘭盤90公分,合計
寬為4.8米,高4.5米,重40噸。
4.運輸方式:分兩次拉運,第一次運輸兩臺,第二次運輸一臺。
5.運輸期限:自 20xx 年 08月 14 日到 20xx年 08 月24日。
二、運輸費用及付款方式
1.運輸總費用為(含稅)大寫: )
2.付款方式:分兩次付。兩臺罐到達并通過驗收后,付清承運方 元;第3臺到達并通過驗收后付清剩余所有費用。
三、協議內容
1.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運輸期間,甲方指派運輸項目的安全的具體聯系溝通。
2)按約定落實施工現場起重機等裝卸機械和人員,以及相關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相應特種設備的捆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確保安全可靠。
3)雙方應相互協作,并按照各自的責任處理運輸過程中有關安全工作,對產生的安全問題、事件應認真組織原因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共同預防事故的發生。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約定,為各自的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5)運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災、機械設備、環境污染、交通等事故、雙方應盡力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采取應急措施:按照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及時向各自的上級單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和
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四不放過”
6)因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環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乙方拉運的車輛進行檢查
2)提供大件設備的.起止地點、物理參數(重量、長、寬、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傾斜、防雨、防凍等具體要求。
3)負責落實廠區內的現場道路通行條件和接卸條件(夜間卸貨需要充分的照明條件),對可能影響他方通行或現場設施的部位,設置安全警告標志、標識并采取措施。
4)必要時指派專人隨車,負責沿途督促乙方落實運輸方案的安全措施。
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現場施工管理制度,服從甲方、建設單位、監理對現場施工的管理。
2)負責運輸路線的勘察,確定沿途有關彎道、橋梁、架空線路、隧道等可能影響運輸的相關措施,選擇最優安全運輸路線。
3)負責雙方隨車人員及相關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落實各項針對性的運輸安全、環境工作的具體措施。
4)隨車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現場規章制度,配備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在甲方規定的區域工作,服從甲方管理。
5)運輸車輛具有相關證照,性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適合本大件運輸條件。駕駛人員應持有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等有效證件。
6)按照甲方提供大件設備的起止地點、物理參數(重量、長、寬、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傾斜、防雨、防凍等具體要求,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7)負責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物件運輸相關公路通行許可的申請;運輸途中因貨物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等造成的罰款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承擔;落實引路車輛和相關安全警示標志。
8)負責運輸貨物的綁扎,確保綁扎牢固和貨物安全,懸掛安全標志、并確保特殊設備在運輸過程中相關測量儀器的完好和正常運轉;運輸途中因車輛原因及駕駛員自身原因造成的罰款、停車費、過渡費、過橋費均由承運方承擔。
9)指派專人隨車,負責沿途落實運輸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對運輸貨物、道路情況的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10)途中引路車輛應指定專人負責對道路情況的觀察,確保車輛的安全通行。
xx)對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電力線路等管線構架,應保持安全距離。
12)對沿途可能影響車輛通行的道路設施、樹木綠化和其他設施,負責與相關部門聯系處理,確保車輛能夠安全通過。
13)負責設置夜間運輸的發光安全標志等。
14)運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交通事故、貨物損壞等事故,必須立即救援,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方面,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四、附則
1、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獨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管理
責任。因違反本協
議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環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雙方設備損壞,人員上亡,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3、其他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
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3份,乙雙執1份。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帳號: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XX縣支行
簽訂日期: 年 月
關于運輸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合作前提下就甲方運輸公司砂石料外運(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我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內容如下:
第一條、運輸費用標準及總價
甲方外運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外運路段總長約為________公里以內,以________________元/噸計算,承包給乙方,外運總量________萬噸。
第二條、遵守條約
1、乙方必須保證本車隊的完好性、必須服從甲方調度員的安排。
2、車輛入廠后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統一指揮。
3、乙方凡新增車輛必須告知甲方。
4、如乙方不能保證甲方的.拉運,甲方有權調動其它車輛。
三、結算方式
1、乙方運輸到總量的________________%時,甲方必須一次性付運費的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如結不請乙方有權停止拉運。
2、待砂石料全部拉運完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關于運輸合同3
甲方(發包方)代表:
乙方(承包方)代表:
根據國家《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此協議。地名:蕎壩鄉三幢橋上面老林
一、乙方幫甲方運輸木材,將甲方山上的柳杉不管通過任何運輸方式運輸到林區的`公路上,運輸費用( )元每立方米。不包括上車費用,乙方油鋸、裁桐、梯丫,運輸一切工具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任何賠償事宜和糾紛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負責。
二、甲方山上的木材4米6公分以上的全部運完,運輸木材甲方保證乙方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若沒有500方也要按500方結賬,運輸木材數量由甲方檢尺為準,廢材不扣尺,中途可以預支,生活費和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負,每次檢尺后100立方米結一次賬,7日內付清,如果雙方約定的合同沒有按照合同做,甲方違約就賠償乙方運輸費用的100%。另外違約金20_0。00元(大寫:貳萬元整)。誰違約誰負責。
三、此合同在雙方結清所有賬后作廢、此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運輸合同4
道路運輸合同
一、托運
1.托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向承運人提供托運貨物及裝卸條件。托運人未按約定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造成承運人車輛放空、延滯及其他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托運人不如實填寫運單,錯報、誤填、遺漏貨物名稱、裝卸地點等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錯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
4.托運人有權決定貨物是否保險或保價。貨物保險由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委托承運人代辦。選擇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為全程保價,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收取。一張運單托運的全部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
5.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托運人應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并隨貨同行。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文件時,應在運單中注明文件名稱和份數。
二、包裝
1.托運人應按約定包裝貨物。托運人未按約定包裝貨物,不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約定由承運人對貨物再加外包裝時,包裝費用由托運人支付。
2.由于托運人的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由承運人按約定對貨物再加外包裝的,發生上述問題,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運送
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并在24小時內以合理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按托運人的指示及時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2.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因素導致的變質。
3.起運前運輸路線發生變化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并按最后確定的路線運輸。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自行承擔。
4.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收貨人收取約定的運雜費用。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按約定支付運雜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
5.承運人未遵守約定的運輸條件或其他約定事項,應賠償托運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6.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擅自將貨物委托其他公司運輸的,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7.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交貨
1.貨物交接時,一方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2.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提存貨物。
3.貨物有包裝的,到達運輸地點后,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有貨損、貨差的,由托運人負責。
五、事故處理
1.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后,承、托雙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運輸途中,因第三方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承運人應先行向托運人賠償,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償。貨物已投保的,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托運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協助托運人獲得賠付。若承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承運人能夠證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由于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承運人(章): 托運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關于運輸合同5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運輸合同6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托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于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于《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于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于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于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范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托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說”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著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采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復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征、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系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后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于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并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系,前者對后者有指導作用,后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系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借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于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前者適用國內法,后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后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后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后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后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后,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后,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后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后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么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范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系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系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系。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系。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復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范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占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并多用于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系。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雇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雇傭和租賃關系,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后,可以使用終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于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托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則托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系已經相當復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雇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后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于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系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系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系、主要是運輸合同關系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采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于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于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范分散見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托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系歸類于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雇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托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于寄托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個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系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制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筑主要或是專用于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并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于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后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后,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志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系日趨復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系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筑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于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系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系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著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范與行政法律規范并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范。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范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范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于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并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于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托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系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后,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說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于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于其仍然處于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托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么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么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說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說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系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于公法還是屬于私法,并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并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脫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復雜的聯系。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系;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于行政法規定的范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系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征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系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脫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布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于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于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范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說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于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于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于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并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范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么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么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沖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于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系方面的矛盾和沖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沖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沖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
運輸合同是十分復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并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系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種商品交換關系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系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系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后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系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辟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托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于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復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范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征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范圍過于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系。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征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于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系就不復存在,經濟關系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于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系(經濟關系)的認識和運輸關系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于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里,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后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并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托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托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于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里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占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回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松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松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于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占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范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于運輸合同法定,并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于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占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系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范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制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關于運輸合同7
訂立合同雙方: 托運方: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 托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根據國...
訂立合同雙方:
托運方: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
托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
│ 貨物編號 │ 品名 │ 規格 │ 單位 │ 單價 │ 數量 │ 金額(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
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托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托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托運后,托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托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托運方對托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托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托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托運方聯系,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并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于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后,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后,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托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托運方:______ 承運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周記
關于運輸合同8
甲方(托運方)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手機: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傳真):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手機: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傳真):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貨物委托乙方承運有關事宜。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基本情況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包裝狀況
數量
重量
體積
體積
貨物價值
備注
二、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貨物送達提貨方式:送貨上門 □ 收貨人自提 □
五、運輸費用
送達地
每立方價
每公斤價
送達時限
送達地
六、運輸雜費: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貨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貨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叉車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裝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結算方式:發貨后付款(現付)□ 貨到后付款(提付)□
憑簽收回單付款□(憑簽收回單付款每 天結算一次)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貨款,乙方保證在收到貨款后,一星期內交付給甲方發生的銀行匯款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不得夾帶、匿藏危險物品和禁運物品。因夾帶、匿藏危險和禁運物品被查處,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十、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對包裝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包裝要求的貨物重新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貨物后,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將貨物送達到甲方指定的送達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交通事故、道路封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處理。
十二、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收貨人簽收前承擔安全責任。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污染由乙方按貨物出廠價向甲方賠償。
十三、乙方承運的貨物,外包完好無損,乙方不承擔包裝內貨物的任何損失。收貨人簽收將貨物提走后,乙方對甲方貨物安全責任中止。
十四、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貨物滅失、毀損,乙方不承擔違約的責任,按成本價賠償甲方損失。
十五、甲方每次發貨應實提供下列資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實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貨物名稱、數量、立方數或重量數、收貨人姓名、電話、詳細地址)
十六、其他約定: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
關于運輸合同9
一、運輸合同主體及其特征
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運輸合同的主體和客體。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基本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權利并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并支付運費的旅客和托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則視具體合同關系而定。由于運輸合同經濟關系的特殊性,承運人和旅客及托運人作為合同主體也相應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運人的性質和種類
當代運輸生產的高風險、高技術性質要求承運人具備多種條件才能進行運輸生產活動。一般來說,承運人首先應擁有適當的運輸工具,配備掌握運輸技術的運輸專業人員并具有較雄厚的經營資本。因此,承運人一般不能是個人,而是較大規模的企業。其次,從現代企業制度角度來說,運輸企業必須是企業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資格首先應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規定,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運輸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專門運輸法的規定。
運輸企業既然是企業,必然同其他企業一樣,具有營利目的。所不同的,是運輸企業的營利目的,是依靠運用特定運輸工具運送旅客和貨物,即支出運輸勞務和物化勞動并收取運費才得以實現的。但是,運輸生產的性質決定,運輸經濟關系的相對方不是特定的`、少數的個人或組織,而是不特定的、全社會的人或組織。運輸企業具有公用性質,運輸企業的二重性決定,企業效益和為社會服務作用的對立統一。這就導致必須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調節。此外,特定地區和線路上所容納的運力與運輸需求應當適應,并且應當具有運行的固定性和規律性,進而要求限制承運人數量,并且限制承運人之間進行無節制的自由競爭,結果,是由法律確立承運人的壟斷和獨占地位,法學論文《運輸合同的主體和客體》。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是為了平等保護運輸合同關系雙方主體的權益,需要對承運人加以嚴格的資格(或身份)規定,并明文規定其權利范圍并課以法律義務。但社會生活中并非一切運輸生產活動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國家有所謂公用承運人和獨立承運人之分,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獨立承運人的相對方仍是社會大眾,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認的。因此,獨立承運人不過是契約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內的標榜而已。我國有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之分,只有營業性運輸才屬運輸企業生產活動。
1、承運人資格與經營特許權
西方某些國家在19世紀初,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制度曾一度允許一切人或者公司從事某些運輸活動,但后來就逐漸被嚴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鐵路、內河、航空、海上等運輸活動固有的公用性和對國家、全社會的經濟、軍事作用。各國對具體運輸方式的嚴格管理程度和發生時間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決于各運輸方式發展的水平。最早出現國家干預的是鐵路運輸,其后是公路運輸,再后是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國家對運輸業的管理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某些情況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資、經營運輸業務,即政府直接作為承運人與相對方發生運輸合同關系。大多數情況下,政府采取投資控股的方式控制運輸企業的活動。政府的直接經營活動,導致取消一切競爭,導致官僚主義和效率低下,歷史上證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紀七十年代美國運輸業內發生的所謂“放松管理”的運動是一例證。因此,最普遍的國家管理方式是制定專門運輸法,一方面限制進入運輸領域,規定承運人從業資格和經營特許權,不具備法定從業條件、未取得運輸特許權的個人和組織,一律不得從事運輸活動。另一方面,專門運輸法和行政法規對運輸經營業務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內容、運價、合同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并嚴格行政管理,承運人不得違反。
關于運輸合同10
甲方(發包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此協議。地名:___
一、乙方幫甲方運輸木材,將甲方山上的柳杉不管通過任何運輸方式運輸到林區的公路上,運輸費用________________元每立方米。不包括上車費用,乙方油鋸、裁桐、梯丫,運輸一切工具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任何賠償事宜和糾紛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負責。
二、甲方山上的木材4米6公分以上的全部運完,運輸木材甲方保證乙方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若沒有500方也要按500方結賬,運輸木材數量由甲方檢尺為準,廢材不扣尺,中途可以預支,生活費和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負,每次檢尺后100立方米結一次賬,7日內付清,如果雙方約定的.合同沒有按照合同做,甲方違約就賠償乙方運輸費用的100%。另外違約金20__0.00元(大寫:貳萬元整)。誰違約誰負責。
三、此合同在雙方結清所有賬后作廢、此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運輸合同11
托運方:
承運方:
簽訂日期: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品名:
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
金額(元):
二、包裝要求:
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四、托運時間及地點: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七、付款辦法:
八:違約責任
托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 %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佩特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托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件(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托運方違約金 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方。
4、聯動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托運方(蓋章): 承運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關于運輸合同12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甲方:
乙方:
為共同做好運輸業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作業范圍
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及需求,承運甲方從甲方工廠往返 各客戶的各類貨物。
第二條運輸方式:采用公路汽車運輸。
第三條裝運方式
甲方主要以 運輸。
第四條 車輛要求
1、 承運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相應規定和要求,因甲方運輸貨物主要為 產品,乙方應配備全(半)封閉箱車或配備有效的防水濕(雨淋)、防銹蝕設施。
2、 乙方應對貨物運輸途中顛簸、震動、磕碰、銹蝕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3、 乙方安排至少 的固定資源。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約定啟運時間提前以電話、郵件或傳真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包括:發運時間、目的地、貨物名稱、大致數量、所需車型。
2、 運輸指令必須真實和確定,發出后一般不隨意更改,特殊情況若有更改,需及時通知乙方,并保證指令所指貨源的充足。
3、 根據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提供完善的貨物包裝。
4、 提供運輸途中所需的法定手續、證明文件及貨物清單。
5、 購買托運人貨物運輸保險。
6、 按本合同規定及時支付運費。
7、 甲方負責安排裝載貨物。
8、 根據乙方的運輸質量情況對乙方進行考核、評分和分配運輸比例。
9、 因甲方指令錯誤而引起的貨物錯送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10、 因收貨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延誤收貨而引起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但乙方應及時通知,并協助解決。乙方未配合而嚴重影響甲方客戶生產的,承擔甲方相應的損失。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保證有足夠的資金和車輛資源承接甲方的運輸業務,不得私自將合同轉包給其它公司,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承運資格和進行考核。
2、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發貨指令,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及時派車。如無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絕或拖延承運甲方貨物,否則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同時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為按時到貨采取替代措施的費用、甲方賠償客戶的費用等)由乙方賠償。
3、 車輛必須在調派車輛通知起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前通知的按通知要求的時間到達。
4、 乙方在甲方工廠內因生產、貨物質量等原因造成延遲裝貨的,車輛必須配合甲方等候裝貨,在等候過程中禁止與甲方公司內部人員發生爭吵的,有問題可以向所屬運輸管理部門領導反饋,未經甲方儲運員同意禁止私自駕車離開。
5、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乙方應將執行本合同運輸任務的乙方司機的身份資料明細(后附司機簽名樣本、司機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后交由甲方備案。如遇上述司機人員增減的,乙方還應當上述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交明細表。如遇乙方臨時調配未經備案的司機運輸的,則應由乙方公司授權人員親自辦理運輸車輛及貨物的進出廠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未經備案司機入廠或者裝車,由此造成裝運遲延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
6、 乙方在承運甲方貨物時,必須無條件承運甲方客戶所需要的任何配件、相關物品,以及從客戶處的退貨、包裝物。
7、 從乙方在甲方提取貨物到貨物至收貨方簽收貨物的全過程中,貨物數量、貨物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 嚴格遵守甲方的發貨管理規定,按指令的行車路線、時間、以及有關規定,安全、及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指定的收貨人及地址。
9、 運輸過程中盡量減輕對貨物的顛簸和震動,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對承運處以罰款。
10、 提供符合甲方裝載要求的車型。對于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的裝載要求,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11、 嚴格執行貨物跟蹤制度,不論整車還是零擔形式發出的貨物,乙方均應向甲方以傳真或電話形式定時反饋貨物的在途情況,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信息誤導甲方相關人員。
12、 乙方有義務提供貨物在途信息,未及時提供在途異常信息,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13、 甲方以整車裝運的貨物,乙方不得配載其它貨物,若發現私自配貨,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14、 對于甲方安排的專車運輸,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安排自有車輛無條件承運,并在急貨運輸時間內按甲方的要求到貨。
15、 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如發生保險范圍內的貨物損失,必須在事發20分鐘內通知甲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在運輸途中車輛出現事故或其異常情況,必須在2小時內補救完畢,將貨物送給甲方客戶,超過規定到貨時間,甲方將按運輸質量保證協議進行相應考核。
16、 在貨物送到之后,乙方須將《貨物收到通知書》原件、《送貨單》原件交于收貨人對貨物送達日期、貨物品種、數量及損壞、短少情況進行簽收并蓋章確認。《送貨單》如有涂改必須在涂改處有收貨人蓋章。若《貨物收到通知書》、《送貨單》沒有客戶的蓋章簽收,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17、 乙方須及時提供運費發票給甲方,并與甲方共同對賬以便按時結算。
18、 乙方所中標線路,如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無法滿足我司要求,或中途中止合同的,必須提前至少2個月時間書面通知甲方,同時甲方將該負責承運線路劃入備用運輸商,產生產價差由原中標單位承擔,由甲方通過在未結算運費中沖減,金額不足則從10萬元風險保證金中沖減,并取消第二年參與資格。
19、 乙方在運輸途中,應對車輛漏油或故障維修過程產生產油污等,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有義務做好相關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油污對環境污染。
第七條運費及保證金
合同雙方本著互利的原則制定運費價格(詳見20xx年執價格表),價格表中未涉及區域雙方臨時商議。因國家政策和市場規律導致價格大幅度變化時,以定價時 元/升的基準柴油價為參考,油價上下浮動(含累計)達到或超過10%時,按油耗成本占運費比例的 35 %計算進行價格調整。
簽訂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運輸風險保證金。合同期滿后如無運輸質量事故發生,甲方的一切費用結清后若雙方不再續約,從結清費用日起兩個月內運輸風險保證金將無息退還乙方;如有事故發生,待事故處理后清算。
第八條費用結算
1、 運輸任務完成后,由乙方開具“運費明細單”與“送貨單回單”一起交甲方,經甲方確認無誤后,乙方“運費明細單”確認的金額開具發票給甲方,甲方依據發票支付運費給乙方。
2、 運費結算采用月結方式,甲方在乙方開出發票之日起60天內支付運費。
3、 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甲方可直接在運輸費用結算或保證金中扣除,并書面通知乙方。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合同續簽事宜。
第十條其它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傳真等聯系方式送達,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的,均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應承擔送達不能的全部后果;
2、除本合同外,雙方共同簽訂《20xx年運輸質量保證協議》、《**公司運輸商考核評分標準》及招標期間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署的文件等,作為對本合同的補充。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4、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署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0××年執行價格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關于運輸合同13
(一)公路貨運合同的概念及適用條件 1.公路貨運合同的概念 公路貨運合同是指貨物托運人與公路運輸承運人,就用汽車運輸方式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支付相應報酬,所達成的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公路貨運合同的適用條件 (1)我國國內經營公路貨物運輸的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公路貨運合同。 (2)個人或聯戶與法人簽訂的公路貨運合同。 (3)簽訂公路貨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持有經營公路貨運的營業執照。 (4)軍事運輸,公路與水路、鐵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二)公路貨運合同的主要條款 公路貨運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 (1)貨物的名稱、性質、體積、數量及包裝標準 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不得謊報。需要說明貨物規格、性質的,要在品名之后用括號加以注明。在公路貨運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運輸貨物的實際數量,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度量衡制度確定標的物的計量單位。貨物數量的計量辦法,凡國家或有關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在合同中寫明交貨數量和合理磅差、超欠幅度、在途自然減量等。貨物重量應以公斤為單位證明。 在公路貨運合同中,當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種類、運輸距離、氣候以及貨車裝載等條件,選擇包裝種類,如“木箱”、“麻袋”等。有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部標準(專業標準)規定;無統一標準的,按當事人雙方協商的暫行標準加以規定。 (2)貨物起運和到達地點、運距、收發貨人名稱及詳細地址 在公路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應完整準確地填寫貨物發運地和貨物運送地的名稱,其所屬的省、市、自治區名也應清晰明確,收發貨人的名稱,是指發貨單位、或收貨單位的完整名稱。收貨人或發貨人的地址,即收貨人或發貨人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鎮街道和門牌號碼。發貨人在發送貨物時,應詳細填寫發貨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及地址。 (3)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需要運輸的貨物,要根據其性質、運輸距離、氣候條件等選擇適合的包裝、以及符合標準的車輛,以保證運輸質量,減少運輸途中的損失。為了運輸安全,對于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是指活動物、需要澆水運輸的鮮活植物、生火加溫運輸的貨物以及其他有特殊規定的貨物。 (4)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由發貨人組織裝車的貨物,應按有關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裝載,并在約定的時間裝載完畢。發貨人組織裝貨時,應認真檢查貨車的開體、車門、車窗蓋、閥等是否完整良好、有無機修通知或通行限制,車內是否清潔,是否有毒物污染,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裝貨任務。收貨人組織卸貨時,應清查貨物在途中的損失量,并按有關技術規定卸貨,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安全卸貨。發貨人對貨物裝車時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收貨人對在貨物卸車時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5)貨物的交接手續 為保證收貨人及時領取所運貨物,發貨人應將領取貨物的憑證及有關單據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按運到日期,到貨物運達地點領取貨物。收貨人領取到貨物后,應通知發貨人。 (6)批量貨物運輸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運輸計劃(文書、表式、電報)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量 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應在合同商定的時間內,以文書、表式或電報等方式,向承運人提送履行合同的年、季、月度的運輸計劃,注明提送期限和運輸計劃的最大限度,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8)運雜費計算標準及結算方式 通常公路貨運合同的運雜費由合同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9)變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提起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對方當事人則應在協商規定的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默認。由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提出答復期的,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和考慮的時間。 (10)違約責任 (1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三)公路貨運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數量、起止點,合理調派車輛,完成運輸任務。 (2)負責裝卸時,應嚴格遵守作業規程和裝載標準,保證裝卸質量。 (3)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貨箱要完整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苫蓋嚴密。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 (4)裝運鮮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應承擔專門約定的義務。 2.托運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時間準備好貨物,在貨物起運期內及時發貨、收貨,所裝貨物符合合同簽訂內容,裝卸地點、貨場具備承運人正常通車條件。 (2)負責裝卸時,應準備相應的勞力和裝卸機具,按約定時間和質量要求搞好裝卸。 (3)裝運散裝貨物,應提供計量設備,按規定標準裝載。需要包裝的貨物,必須符合國家或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包裝標準;國家未規定包裝標準的貨物,應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
(4)托運超限貨物,應事先向承運人提供貨物說明書。需要特殊加固車箱時,應負擔所需費用(四)公路貨運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1.托運人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2)由于托運人發生下列過錯造成事故,致使車輛、機具、設備損壞、腐蝕或人身傷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質的損失,應由托運人負賠償責任:①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藏危險品或其他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的行為。②錯報笨重貨物重量。③貨物包裝不良或未按規定制作標志。 (3)貨物包裝完整無損而貨物短損、變質,收貨人拒收,或貨物運抵到達地找不到收貨人,以及由托運人負責裝卸的貨物,超過合同規定裝卸時間所造成的損失,均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2.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承運人過錯,造成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 (2)從貨物裝運時起,至貨物運抵到達地交付完畢時止,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負責,并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損耗或性質變化;包裝不符合規定(無法從外部發現);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損、變質;托運人的過錯;有押運人且不屬承運人責任的;其他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3)貨物錯運到達地或收貨人,由承運人無償運到規定地點,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 (4)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五)公路貨運合同中貨物的交接驗收 在貨物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按合同規定辦好貨物交接手續,做到責任分明。 托運人應憑約定的裝貨手續發貨。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并查看包裝及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承運人確認無誤后,應在托運人發貨單上簽字; 貨物運達指定地點后,收貨人和承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收貨人確認無誤后,應在承運人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如發現有差錯,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由收貨人在運費憑證上批注清楚。
(六)公路貨運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公路貨運合同變更與解除的概念 公路貨運合同的變更,是指經合同雙方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和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對公路貨運合同內容進行更改的法律行為。 公路貨運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特定的公路貨運合同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2.變更或解除的條件 (1)運輸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并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如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須負擔對方已造成的實際損失。 (2)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運輸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前,須報下達計劃的主管部門核準。 (3)因自然災害造成運輸線路斷阻或執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響按時履行運輸合同時,承運人應及時通知托運人提出處理意見。 (4)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公函、電報、變更計劃表)提出或答復。
(七)公路貨運合同的違約金及索賠時效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部分運量應計運費的10%。 貨物的滅失、短少按滅失、短少貨物的價值賠償;貨物的變質、污染、損壞按受損貨物所減低價值或修理費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交通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造成車輛、設備損壞或第三者物質損失,按損壞或損失部分的價值賠償。造成車輛空駛損失或延誤損失,按空駛損失費或延滯費賠償。 承、托雙方彼此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貨物運抵到達地點的次日起算,不超過一百八十日。賠償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內處理。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十日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運費來充抵。
(八)公路貨運合同簽訂中當事人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運輸合同的形式的合法性和條款的完備性 按《合同法》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公路貨運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各類合同的一個普遍性要求。要注意合同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合同條款的完備有助于當事人雙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有利于合同的順利履行,也便于當事人對合同問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和解決。更重要的是,《合同法》規定,合同應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合同所規定的主要條款的合同無效。 2.按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規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公路貨運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很多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但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當事人對自己的義務不明、或當事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明確自己在合同中的法定義務對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是當事人應履行的最低限度的義務,當事人還可協商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3.明確違約責任,提出合法合理的訴訟要求 雖經當事人謹慎注意,合同糾紛仍不可避免時,當事人應以法為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4.注意有關免責事項及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
(九)公路貨運合同的糾紛解決方式 承、托雙方在履行公路貨運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申請交通主管部門調解,或申請合同管理機關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運輸合同14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集裝箱整箱貨物運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貨物出運三天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通報貨物托運計劃。即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填妥內容,簽名蓋章后傳真給乙方,并做好貨物出運準備工作。
2. 甲方負責貨物裝箱、計數及施封,并如實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甲乙雙方以鉛封完好作為貨方和承運方交接的唯一憑證.如鉛封完好,箱內的貨差和貨種不符與乙方無關.
3. 甲方進行集裝箱裝貨時,不得夾運未經乙方確認許可的貨物和危險品以及未經海關、鐵路、交通部門許可的貨物,否則一切由此而引發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 甲方有責任控制裝箱貨物的重量不超過如下限重:(21.5噸/20’,26噸/40’),否則, 因超重或隱瞞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貨人原因造成收貨或提貨不及時而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有關處理意見,并書面確認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目的港免費堆存期為 天,超期收取超期費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約定的裝貨期限內,甲方貨物落空或籌備不足,造成裝貨拖車的空跑,甲方應支付回空運費和碼頭吊裝卸箱費等。乙方給予甲方各 小時免費裝卸箱時間.超期酌情支付車隊費用.發生時甲方應書面確認給乙方,然后與其他費用一起支付。
7. 貨物托運后,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事項的,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須是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前2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須向乙方確認、支付相關的變更費用(改變收貨人的改單費為RMB100/票,改變送貨地點視遠近增減費用)。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后,應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訂艙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車計劃,以便甲方準備貨物裝箱等事宜。
2. 在起運港CFS(碼頭場內裝箱)條款下,由甲方按約定的時間把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如甲方自行監裝,因裝箱不當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乙方根據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及《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交承運人制作有關運輸單證;貨物裝船后,乙方可為甲方*辦運單及相關單證并把運單及有關單證郵寄或傳真給甲方。
4. 船舶開航后,乙方及時通知甲方預計貨物可以到達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貨物跟蹤表》。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前24小時,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應向甲方收貨人發出電話通知或傳真《到貨通知書》,并在貨物抵港后根據《貨物托運單》明示地址及時送抵收貨人倉庫。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報船舶班期,并征詢運作過程中的意見,以不斷改進服務,促進雙方合作愉快。
三、 費用結算
1. 費用結算方式:
(1)□半月結:每月5號前付清上月16號—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費用,每月20日前付清當月1號—15號的所有費用。
(2)□月結:每月五號前付清上月產生的所有費用。
2. 費用總額以雙方約定為準,相關費用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按事先約定價格結算。(運價見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費用的,應按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對于半月結或月結的客戶,如該客戶違反約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其半月結或月結的費用結算方式,并對其采取預付方式結算費用。
4.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到我司銀行賬號為準。
5. 結算采取先收款后開發票的原則。
四、 保險條款
·貨物運輸合同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委托合同
·貨運代理協議書 ·棉花運輸合同 ·班輪運輸合同
(一)□貨物的運輸保險由甲方自行辦理,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只負責協助甲方提供有關資料但不負賠償責任。
(二)□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費為貨物申報價值的 )。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乙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貨物申報價值,同時需扣除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定損金額的 5%,兩者以高者為準.發生貨損時,甲方(或甲方的收貨人)必須立即要求停止裝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險公司到現場查證并開始取證以便理賠.如貨物裝卸完畢,運輸工具撤離后,再向乙方索賠,則所有責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起運前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
(5)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人員直接引起的損失;
(6)因罷工、停工、工潮、*動或民眾騷動所間接引起的損失;
(7)因任何恐怖的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直接引起的損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則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由甲方自負.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貨物托運單》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 如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后執行。
3.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雙方將依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友好協商解決。
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關于運輸合同15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雙方本著公平、平等、等價有償和誠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運輸費用
1、甲乙雙方建立戰略商業伙伴關系,乙方給甲方最優惠的價格。
2、運輸費用以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乙方報價單為準,暫定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對甲方的.貨物造成損壞、丟失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二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1、乙方車輛按計劃時間正常到達甲方指定工廠或倉庫,如廠方無法即時裝貨,所產生的壓夜費用為100元/天,由甲方支付。
2、本次運輸貨物噸金額總計為()
第三條:其它
1、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解決。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合同期滿前二個月,雙方可商議續約,協商一致,另行簽訂續約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相關文章:
運輸的合同02-10
經典運輸合同03-18
經典運輸合同06-09
運輸合同05-16
(精選)運輸的合同07-19
冷藏運輸合同冷藏車運輸合同模板07-15
運輸合同模板04-03
煤碳運輸合同04-03
商業運輸合同04-02
常見運輸合同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