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欠款合同四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欠款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欠款合同 篇1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于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筑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制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余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范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于1993年8月先后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后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于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并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征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后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并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于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于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欠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款人):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連帶責任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出借給乙方人民幣 伍萬元整(¥:元 ),借款期12個月,自年月日至 年 月日,于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二、每月利息率為 ‰,乙方應每三個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證按期歸還借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乙方承擔甲方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三、本合同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轉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償還借款的'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應覓連帶責任保證人 叁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人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的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甲方:乙方:
連帶責任保證人: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 日
借 據
今借到馬相明人民幣肆萬元整,¥:,月息率為千分之 ,借款期限 自年7日至年 月日。 借款人身份證號:借 款 人: 連帶責任保證人:
借款日期:
欠款合同 篇3
將按照甲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系地址向甲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向乙方和xx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在xx及xx兩地報刊及所有網絡上刊登發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為債務人的追款通知書,身份證號:xxx,乙方將向xx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3、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2、甲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第四條雙方各自的承諾和保證1、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后即向xx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甲方未向xx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保證向xx公證處完全、正確地披露甲方履行債務的情況:(1)《強制執行申請》;(2)甲方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書面證明材料(如:甲方向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
并有義務在甲方付款當日向甲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否則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乙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就甲方向乙方償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事宜。
具體還款計劃如下:一、年月日前還款元;二、……七、年月日前還款元,乙方除有權追收甲方全部應還款額之外,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后向xx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并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即甲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八、甲方每期應還款必須于當月30日前主動存入乙方指定賬戶:xx銀行xx支行戶名:賬號:本協議簽署后,包括甲方已償還/未償還款項數額等情況);(3)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4)乙方在xx公證處的監督下向甲方發出的《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5)其他材料,同時注明寬限期起止日期。
6、甲、乙雙方指定聯系地址及xx公證處指定聯系地址:甲方:乙方:年月日于市,并且沒有主動與乙方協商好,且乙方出具文件說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2、甲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經慎重考慮,其資產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內容:xx市xx公司其法定資產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與此項目有關的股東或項目負責人(xxx,乙方不得對甲方提起以本項欠款為標的的訴訟,身份證號:xx,5、乙方在申請執行證書時,身份證號:)的法定財產,基于以上所述,第三條強制執行條款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了解。
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并提供以下文件,也未與乙方達成任何關于還款的展期協議,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時還款,否則視為甲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個人欠款協議書范本甲方:xx市xx有限公司乙方:鑒于:(事實經過)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還有權追收全部應還款的20%作為違約金,并分別由乙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6、甲方承諾愿以其全部資產接受強制執行,4、甲方如每期按協議規定按時還款,乙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xx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如甲方仍未向xx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達成本協議如下: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甲方應向乙方償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款共計人民幣xx元)第二條甲方分期返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共計人民幣xx,則甲方余下應還款視為全部到期,5、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時還款,在寬限日期截止時,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乙方的債權,并無異議,3.乙方從本協議書簽訂之日不得通過各種方式損害甲方名譽及甲方股東與管理人員的人身權利,自每期款項付清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4、乙方有權依據xx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在此情況下。
欠款合同 篇4
出賣人: 簽定地點:
買受人: 簽定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具體結算以實際金 額為準。(附:銷售清單并簽字生效)
第二條:買受人以出賣人提供的交貨清單為數量依據,并以與出賣人同樣的計量方法驗收。(以雙方協商決定)
第三條:買受人提貨后實行先復檢后使用的.原則,如有質量異議,并保持貨物原狀并在提貨之日起七月內向出賣人提出異議。
第四條:交貨地點為 交(提)貨方式,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執行下列第 項。
(1)買受人自提。
(2)出賣人送貨,運費 元/噸,(限地區以內)運費由 承擔。
第五條:結算方式、時間。
(1)結算時間為年 月日。
(2)買受人于提貨后日內付清所提貨物全部貨款。執行下列第 項。
1.7日內不含任何附加費用。
2.15日內按每噸加收100元結算。
3.30日(1個月)內按每噸加收200元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執行方式:
買受人按第五條第項結算方式時間違約之日起每天承擔欠款總額千分之十的違約金,而且欠款方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漢中騰躍五金經銷部的一切經濟損失。欠款人及其提貨經辦人對此購銷欠款合同應付全部責任,即:共同承擔連帶清償欠款及違約金的全部責任,并以企業和私人財產實施全額抵押擔保。
第七條:購銷價格以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八條:合同終止條件:
(1)合同履行完畢。
(2)買受人如果不能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停止供貨,如果此狀態持續達3天,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必須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個星期(7天)內付清全部所欠貨款。
(3)在買、賣雙方價格不能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均有權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后,買受人需在七日內付清出賣人全部貨款。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條:本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自雙方簽字、簽章之日生效,一式兩份。
出賣人:買受人:
單位:騰躍五金經銷部身份證號:
電話:13891630853家庭住址:
地址:漢中市供電大道電話:
金福園小區門口23號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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