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單位合同三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單位合同 篇1
不少勞動者雖然與單位存在實際上的用工關系,但單位卻沒有與其鑒定一份書面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利的,而對單位來說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那么單位不和員工簽合同需要承擔什么后果?請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從第二個月起就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同時視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就是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后果。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單位合同 篇2
【提要】本文從用人單位法律適用實務操作角度出發,結合作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多年經驗,探尋勞動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單位最容易敗訴的節點并給予提示,盡量以簡練的幾句話進行剖析并提供解決方案,給用人單位在適用勞動合同法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一、訂立勞動合同未遵循合同訂立基本原則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不合法或顯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可能會被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將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是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以避免敗訴風險。
二、規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敗訴節點二、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三、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發生“欺詐”的敗訴風險。
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實務中,從舉證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并保留相關證據,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或勞動合同中進行設計。
四、強令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財物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敗訴節點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進行擔保;敗訴節點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一般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
嚴格執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避免有以上違法行為。為避免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風險,可向第三方商業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
五、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不訂立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未訂立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敗訴節點二、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后上崗。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敗訴節點二、雖已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環境下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敗訴節點二、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時隔數月或者數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敗訴節點三、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八、勞動合同訂立程序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
【李迎春律師建議】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并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
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缺失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制作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或者直接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
十、勞動合同試用期相關問題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敗訴節點二、重復約定試用期;敗訴節點三、簽訂單獨試用合同;敗訴節點四、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敗訴節點五、試用期隨意解雇。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安徽宏磊橡膠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類型及期限
1) 、雙方選擇以固定期限形式簽定本合同
日至月 日為乙方在甲方的勞動期限,同時也是甲方對乙方實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崗位
1) 、甲方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結合乙方的專業技能特長,為乙方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并口頭或書面出具詳細的工作和職責范圍。
2) 乙方的工作崗位為照本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隨時調換乙方的工種和崗位。
3) 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變更乙方的工作地點。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對乙方進行必要
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
2)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勞動資料、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
3)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
4) 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假
1) 、甲方安排乙方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甲方可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
2) 、企業在特殊發展期間,甲乙雙方可協商實行特定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3) 在國建法定節日期間,甲方應按規定安排乙方休假。確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應該理解和服從,并給予相應報酬或安排補休。
第五條、勞動 報酬及社會保險
1) 、甲方以貨幣形式(人民幣)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作期間甲方給乙方的基本酬薪為年薪制 元/年,按月發放,如遇特殊情況如節假日可延期發放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個月。新員工入聘試用期一 ~二個月,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合格后訂立合同)。
2)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為稅前收入,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承擔,甲方代扣代繳。
3) 嚴格考勤及考核制度,對乙方實行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原則。
4)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社會保險方面的相關規定,在條件成熟時參加社會保險。乙方應繳納的部分應由乙方承擔,甲方代扣代繳。
5) 甲方不得無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資,乙方在合同期內凡涉及休息、請假、負傷、患病,生育等期限及待遇按國家相關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執行。
6)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用工合同時,甲方應在解除終止合同時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資。
第六條:勞動紀律
1) 、甲方將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企業管理規則制度》作為本全同的附件。
2)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甲方管理。
3) 乙方若違反廠規廠紀和勞動紀律,甲方有權依法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七條:職業培訓
1)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培訓費由甲方單方或協商共同承擔。
2) 乙方從事普通和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均須經過教育和培訓,從事特種行業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生產特種行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3)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甲方出資培訓,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甲方同意,乙方應當按照未滿合同的服務年限,在離開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補償培訓費。
第八條:處罰和獎勵
1) 乙方在老公工作過程中,提出對企業發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議,甲方可視情給予乙方口頭表揚或經濟獎勵;
2) 乙方在工作若出現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機密、計算機密資料,給甲方造成了利益損害,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并由乙方承擔對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及續訂
1) 、雙方訂立的勞動用工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將自動解除和終止;
2) 、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 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②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
③ 泄露公司信息機密和技術機密資料,造成了公司重大損失; ④ 因自身原因被勞動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⑥ 患病或因非工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①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② 長期拖欠工資,無故三十日內不發放基本生活費;
③ 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工作;
④ 乙方如要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其它相關的損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擔。
⑤ 甲乙雙方在執行勞動合同期滿后,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另行訂立。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不得涂改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蓋章): 乙方:
年 月日年月 日
甲方代表人:
附:基本資料
勞動者:性別:
聯系電話: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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