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變更合同4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變更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變更合同 篇1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原因
1.1水利工程施工的設計不合理
在水利工程中的項目工程開始施工后,對原先施工方案的疏忽或者設計的精度不夠準確,如出現工程量不準、工程漏項、設計圖與現場實際施工的地質條件等方面的差異等,或者發現了更好的工程施工方案,這些都需要無條件并及時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進行變更。工程項目設計方、施工方或監理師都可以提出對原合同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和優化的設計變更的申請。
1.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地方法規調整等
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方面文字用詞不夠嚴謹,容易引起爭議,導致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矛盾,部分合同條款需要補充或修改等;另外,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規等的變化調整引起施工條件、工程量變化,從而需要合同變更。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處理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條件等內容作出相應的調整,其變更關系到合同雙方的經濟利益,施工合同變更的操作程序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工程監理方應對施工合同進行程序化管理,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各項得以規范化順利進行。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申請和建議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會因施工中實際情況,為設計的優化、設計問題的處理、或方便施工等,要求修改工程進度和工程設計工藝等,或者為了低施工成本,要求變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內容或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對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和項目進行修改等。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業主都可以而且必須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的設計變更的申請和建議書。當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或者建議后,要及時整理分類備注相關的工作文件資料,以便深入探討。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審查及批準
監理單位合同管理人員接到合同變更申請后,要確定變更申請是否符合合同變更以及施工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要注意審定變更建議書中列出的變更工程量,估算變更項目中的單價與總價。合同管理負責人施工審查合同變更意向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后方可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需求批準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申請。合同雙方在批準合同變更之前要在某些項目上要達成共識,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調。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的編制
項目合同管理人員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批準后還要將工程變更文件進行編制,形成文件。工程變更文件編制的內容主要有變更命令的`簽發日期和編號、變更項目的名稱和合同的編號、合同變更的原因、內容、變更后的價格變化、合同變更的影響、合同的處理、合同雙方簽字、日期及合同附件等。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簽發和執行
合同的變更令的簽發應由監理單位有相應權限的項目管理工程師進行,將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變更的各項工作歸結到施工合同中,并執行合同變更的指令。工程施工負責人根據合同項目變更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工程監理師將工程施工負責人完成的變更工作費用調整,加到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并按要求進行結算。在組織業主與程施工負責人就設計變更的報價及其他有關問題協商一致,監理單位然后正式下達設計變更指令,最后由工程施工負責人執行。
3水利工程合同變更的處理對策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變更經過以上這些變更程序時,需要有一段時間,包括新增項目等都會不可避免的對工程工期產生影響,為了保證水利工程可以順利、按時完成,減少經濟損失和糾紛,所以在處理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問題,需要進行以下對策。
3.1分析研究變更工程前期的施工條件
合理設計前期工作影響工程后期的施工進度以及施工費用,工程勘測設計單位要對工程建設現場、周圍環境、交通等施工條件進行調查,對有爭議的施工條件和可能的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分析。合理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設計圖。
3.2全面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
合理標價制定工程施工變更合同時,合同雙方要充分的考慮到施工條件等對工程產生的影響,除了要按照工程施工設計圖制定相應的合同條款外,還要擬定合同補充條款對可能發生變更的工程項目進行事前評估,其工程項目涉及到的費用要合理標價。如果工程變更量超過合同規定的范圍時須按變化調整單價或合同價格,一般合同中無相關參考價格時由業主和承包人一起協商,如發生意見不一致可由監理工程師按合同規定按爭議的規定進行最終確定。
3.3查看施工合同變更項目,制定方案
要對施工合同中的項目進行變更,就需要合同管理方當施工現場對變更項目進行查看,查看工程施工環境、條件等是否可以進行項目變更,查看工程規模變化是否超過合同范圍,盡量控制單價偏高而導致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及單價偏低(虧損價)而導致工程量減小的工程變更。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可行方案,并對變更項目的費用進行明確。
4.結語
總之,水利工程施工中影響因素比較多,容易產生合同變更風險,合理確定并及時處理好工程變更,可以有效減少施工合同變更會對水利工程施工產生的不利影響,保證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變更的順利按時進行,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減少經濟糾紛,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
變更合同 篇2
案例:王某于20xx年應聘到某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公司與他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時,公司人事經理找到他說,這一年里,他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他的勞動合同期限,于是雙方就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經理卻通知他說,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讓他提前做好準備。王某覺得盡管單位和他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評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于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后,由于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根據王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然后又延長了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只要王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應當訂立。房地產中介公司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變更合同 篇3
概念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后,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難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脫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后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后,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于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變更合同 篇4
承諾書(變更、換證、年檢)
茲有我公司機構委托(同志),身份證號: , 代表我機構前往貴處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業務相關事宜, 并保證所填機構信息和所提交的.一切材料均真實、有效、合法;如存在任何弄虛作假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均有本機構自行承擔,與廣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無關。 對于該代理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機構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構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定代表人資格
的由負責人填寫)(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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