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簽訂合同3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簽訂合同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簽訂合同 篇1
1.約定預算與結算浮動比例
范例:在沒有項目變更的情況下,竣工結算上下增減幅度不超過預算5%。
專家點評:一些不規范的裝飾公司往往以低廉的報價吸引市民,但是在施工過程中層層加碼,導致裝修費用“低開高走”,嚴重超標。其中貓膩就在于,裝飾公司在報價中少算工程量、少算材料支出,或者故意漏報必需的項目,如少算電位數量等。等到進入施工階段中,這些少算的部分不斷浮出水面,業主也只好乖乖地掏錢。而事實上,這些隱藏項目通過專業的測算是完全可以在施工前計算得到,并非是不可控因素。所以,為了防止裝飾公司“低開高走”蒙騙消費者,在簽合同時不要忘了約定有關預算與結算的浮動比例。
2.增加材料環保性能條款
范例:甲方(業主)或乙方(裝飾公司)提供的材料應當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10項強制性國家標準》。
專家點評:早在20xx年,國家質檢總局就發布了《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10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水泥、磚、板材、油漆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質的限量,但是有些裝飾公司為了從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裝修合同中漏掉有關材料環保性能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采取半包形式的業主,這一點尤為重要,需要由裝飾公司提供的夾板、膠粘劑、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為室內污染物的重要來源。當然,這一條也為市民提了個醒,購買裝飾材料別忘了查看環保檢測報告。
3.具體約定質量責任歸屬
范例:由于乙方(裝飾公司)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專家點評: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裝修過程中,業主往往因為信息不對稱而處于劣勢,尤其當出現糾紛時,裝飾公司用各種借口要求業主承擔部分費用。事實上,按照標準合同的規定,這些費用應由裝飾公司承擔。為了逃避責任,這一條被許多不良裝飾公司故意漏掉,在發生質量問題時,以材料不合格等借口拒絕返工,更拒絕承擔相關費用。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市民完全可以把這一條款作為“工程質量和驗收”部分的重要條款加入其中。并可以根據雙方實際情況,約定更加具體的補充條款。
4.明確驗收的具體事宜
范例:裝飾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通不過的,甲方(業主)有權拒收,乙方(裝飾公司)承擔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責任。
專家點評:有消費者投訴,工程還沒有結束,就出現了墻磚脫落、木地板發霉的現象,裝飾公司卻以材料不合格或業主保護不當為由拒絕返工。其實,未經業主驗收且未投入使用的.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應由裝飾公司承擔責任,并且業主有權拒絕驗收。為了防止裝飾公司以材料不合格為由推卸責任,市民還可以在材料交接環節使用《材料交接單》,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裝飾公司驗收,并進行詳細記錄。《材料交接單》可將材料的品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信息一一登記,日后驗收通不過,市民可憑借《裝修合同》和《材料交接單》要求裝飾公司返工或賠償。
5.增加索要重要憑證條款
范例: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甲方(業主)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裝飾公司)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單》。乙方同時提供管線竣工圖等資料。
專家點評:《工程保修單》是裝修工程保修的重要憑證,其中可以相互約定保修年限,保修條件,以及針對不同的質量問題,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出現糾紛以后,《工程保修單》也是消費者維權的必須憑證之一。管線竣工圖等資料也需要在竣工后及時索要,尤其是在保修期過后,維修水電隱蔽工程時管線竣工圖是非常必要的指引,而當需要安裝其他家電時,管線竣工圖也必不可少,裝櫥柜時打破水管、裝熱水器打斷電線等事故出現的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圖紙的指引。
裝修合同書的構成:
1、委托方(甲方):家庭裝修的合同中規定的甲方應該是房屋的法定業主或者是業主以書面形式指定的委托代理人。
2、承接方(乙方):合同的乙方基本上指工程的施工方---即裝修公司。
3、工程概況包括
(1)工程地址 (2)居室規格 (3)施工內容 (4)委托方式
(5)工程開工日期:年月日 (6)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7)工程總天數:天
4、合同價款
5、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 訂補充合同。
(3)質量檢查監督部門: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家庭裝潢專業委員會。
(4)凡由甲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銜接。
6、材料供應
(1)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
簽訂合同 篇2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施工合同作為施工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并且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業應重視合同管理,適時進行制度建設,建立合同管理體系,以達到控制企業成本、降低企業風險的目的。本文結合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情況,歸納和總結了合同簽訂和管理中的問題及提高措施。
[關鍵詞]施工合同 簽訂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規定工程的造價、工期和質量,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業的觀點。在這一認識的支配下,當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達的豐富內容抽象化,肢解為幾個支離破碎、互不相關的概念和數字。于是,合同簽訂后,即束之高閣;糾紛臨頭時,又手忙腳亂,筆者通過對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狀況的調查,都印證了這一問題。工程實踐中存在的施工合同無管理、施工合同掛歷與施工項目管理分離、施工合同管理與施工企業管理相脫節的情況,既源于對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頗之見,又對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害。
針對這種情況,施工單位在推行項目法施工、實行管理層與作業層分離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改革的同時,重新認識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場管理、施工企業管理、施工項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視改善施工合同在簽訂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對于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項目施工的依據。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2.合同是發生糾紛時企業進行索賠的依據。索賠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范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于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小時,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3.合同能夠有效轉移企業風險。《示范文本》中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通過合同作用的敘述可以看出,合同關系到施工企業的工程進度、風險轉移和爭議處置等涉及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對施工企業意義重大。因此,對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和技巧進行歸納和總結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內容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1)確保合同措辭的嚴謹性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業主與承攬方協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業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則更應該仔細研究,對關鍵詞和關鍵語句含義要達成共識,避免在理解合同條款時產生多義性和隨意性。
(2)確保簽訂合同的合法性
簽訂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的合法性具體表現在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中。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反映了當事人對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價款中,履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關系到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等各項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應考慮全面、細致,避免出現責任不清。
2.審查發包人和分包人的資質等級及履約能力和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和分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房產開發的企業或從事工程監理、建筑施工的企業都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以及發包方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情況。在現實工程中對分包方的審查相對審查發包方更為重要,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糾紛在工程中最為普遍也最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單位的違約對施工單位來說至關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幾項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施工企業的最重要問題,因此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必須詳細考慮和制定。
(1)對工期的規定。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或“合同簽訂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那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
(2)對工程質量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對工程造價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因此,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將對后續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依據。
三、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一些技巧
1.明確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各方的責任和關系。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然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作為總承包施工企業,不僅要與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同時也要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因此,不僅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在分包合同中也應將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化,便于操作和管理,避免或減少糾紛。
2.規范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等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管理工作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項目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權利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做出明確的規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3.量化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但發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只是這些。對此,在合同實踐中很多合同的《專用條款》一欄都無約定內容。《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量、降雪量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詳細規定工程進度撥付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在實際操作中,合同對工程結算一般只限于對工程進度按月撥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款的規定,而對如何申請撥款、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等等問題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這樣很容易引起雙方的爭議,影響工程施工進度。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明確,不利操作。因此,施工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對撥款和結算程序的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確保工程進度。
5.運用擔保制度降低風險系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通常都是業主要求施工單位向其出具履約擔保,而業主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卻較少。因此,從減少糾紛和降低風險出發,施工企業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也要求業主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新形勢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提高措施
社會主義新形勢下,雖然一系列建筑法規的出臺規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實施,但總體來說,施工合同仍存在意識淡薄、管理水平低等問題。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約有檢查,提高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強化合同意識及合同觀念。這不僅是施工企業規范經營,提高效益的主觀要求,也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是加強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員合同管理培訓機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國家法律及相關知識完善和發展的需要,通過教育,使企業各個層次人員都能牢固樹立合同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企業合同管理氛圍。
2.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施工企業必須在深入研究企業自身的體制、機制、規模和現狀基礎上,結合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一般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要求的合同管理體系,理順信息流通渠道,適應施工合同動態管理、過程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
3.設置合同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施工合同的管理必須注重專門化、協調化和信息化。具體而言,就是在施工企業內(包括集團和公司)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備專門的專業人員具體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強化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協調與合作。
4.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項制度:施工企業內部會審制度、審查批準制度、印章制度、檢查和獎勵制度、統計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評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質量責任制度。
5.實施合同信息化管理。隨著科技的發展進步,以及《合同法》對電子、傳真、數據交換等新型合同訂立的確認,我們應當大力推行合同管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文檔編碼及檢查系統,建立文檔的收集、處理制度;建立行文制度、傳達制度、確認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資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并且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業不僅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還應重視合同管理,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與學習,提高制度建設水平,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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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 篇3
P2P網貸從來就不是一個簡單的行業,其涉及的各類人群和關系極為復雜,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礎就是各種協議,如《借款協議》、《擔保協議》、《債權轉讓協議》、《服務協議》等,這些協議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這些協議涉及的法律法規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律師就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一個簡要的梳理,大家來對號入座,看你平常簽署的P2P平臺協議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對于一份合同來說不言而喻,其中,這些法律條款是絕對不可忽視的: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這一條規定的是構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條款。對于P2P行業來說,其中關于“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條款是比較容易出現問題的。現在有一些平臺在其《借款協議》中并沒有使用當事人的真實姓名或名稱,而是用當事人在該平臺的注冊用戶名代替,這實際上會影響《借款協議》的法律效力。
同時,P2P平臺作為居間方,《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居間方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這條規定,平臺作為居間方,應如實披露當事人與合同有關的真實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而關于該條中“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這一條規定,無論是借款人、投資人、平臺都需要引起重視,對利息的約定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投資人不要一味的去貪圖高利息,這其中暗藏的風險不可小視,如平臺以高利息引誘投資者投資,進行詐騙等。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需要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但現實是,目前某些平臺對于債權轉讓通知的約定明顯有違法律的規定。如某平臺在其《借款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有權在無需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該條款已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此外,還有某些平臺簡單約定為債權轉讓信息借款人可在網站上查詢,債權人無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債權轉讓情況。這些約定也未嚴格遵守法律之規定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
因此,在受讓債權時,為了保護和實現自己的權利,債權受讓人(新債權人)需要留意平臺關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對 格式條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如格式條款內容具備無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 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這一條的要求,平臺方在擬定合同時,需要盡到格式條款的提醒義務,以尊重投資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權益。
二、電子簽名法
在P2P平臺上,絕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線簽署的方式簽訂的,這種就需要使用到電子簽名,就涉及到《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采用電子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才能保障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現實情況中,很多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很多平臺協議僅僅是在網站上點擊“我同意”,實際上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合同,因為它根本沒有使用電子簽名;二是有些平臺簽署電子合同時所使用的電子簽名并不符合《電子簽名法》中關于“可靠性”的規定。在這里律師鄭重提示:簽署電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內容和電子簽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臺合同常見的一些法律法規,僅作為參考,實際上,合同的簽署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類別以及合同涉及的行業領域息息相關,網貸平臺和各方參與者都需對協議條款和協議簽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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