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變更合同范文匯總8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變更合同 篇1
一、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況下進行,業務員應掌握以下幾種終止和解除的情況。
1、合同的終止
是指已經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 (裁決、判決終止)和協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終止使當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2、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權力。
3、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議。
解除合同也是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目的是使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終結。解除合同行為屬重大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協議、通知)。許多國家民商法對解除合同都制訂了限制性措施。
4、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達成一致;
(3)因不可抗據因素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時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圣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逾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時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并無異議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雙方可以協調解決時,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由此可見,并不是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都足以使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只有當一方出現重大違約或違反合同條件時,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屬部分違約,可協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當然,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另外,如果屬政府批準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時還應報批準單位備案。
關于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并用問題,法律規定解除合同與賠償可同時并用。
5、債務的抵消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2)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3)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標的物的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者;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7、提存標的物的規定
(1)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銷合同
中止和撤銷合同是商業社會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業務員應掌握中止和撤銷合同的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
(1)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行使代位權的程序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行使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三、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業務員一定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尋求解決方法。
1、合同變更的概念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議。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3、變更合同的程序。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商的原則。
①當事人一方應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約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③雙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如:大宗農副產品預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種植季節前通知對方;鮮活產品收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履行期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變更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四、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特殊規定
變更和轉讓合同有以下相關的特殊規定:
1、可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里應注意的兩個必備條件:
①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條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據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這主要是指:發生地震、臺風、水災、雷擊、國家計劃調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如:認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經無法達到原來簽約的預期目的,在生產經營上已經變得沒有意義,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大損失,(如:商業企業與生產企業間簽訂的季節性商品買賣合同夏令時裝,由于生產企業延遲交貨,錯過銷售旺季,已使商業企業應得的利潤受到損失,如果再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失更大,--倉庫保管,貸款利息等。因此,合同如繼續履行已成為不必要。這時的責任方應是生產企業)。
2、不可變更或轉讓合同的條件
(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而變更或轉讓。《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的變動,不能成為變更或轉讓合同的理由。在當前企業法律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新上任的廠長、經理,上臺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債權、債務本人一律不負責!從今天開始重打鼓另開張......"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在簽訂之后無論是進行變更還是終止,都需要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協商,然后對變更或終止之后的事項作出處理。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由更為 ,工作崗位由 變更為 。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繼續有效。
3、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陜西世紀外服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蓋章)(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變更合同 篇3
1.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關系(意定法律關系)終止,但產生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請求賠償是被違約人在救濟法律關系中的相對權、債權。
(2)合同變更,合同法律關系并不終止,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在變更同時,可產生損害賠償的救濟法律關系(法定法律關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單方變更權后,要承擔賠償責任。[1]
2.合同解除、變更不影響要求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包括不履行的違約金、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和瑕疵履行的違約金。
(1)解除合同,違約人處于不履行的狀態,適用不履行的違約金。如果適用約定的違約金,則進入意定救濟法律關系。《買賣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2]
(2)值得警惕的是,《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1款規定:“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當事人可以特約變更后逾期付款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之一種)的起算點(期日)不變更。
3.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變更視具體情況而定。
(1)《擔保法解釋》第10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承擔的責任可能是意定之債(意定救濟法律關系),如約定的違約金之債,也可能是法定之債(法定救濟法律關系),如賠償金之債。
(2)《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變更增加了主債務人的負擔,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對增加的部分不承擔,變更減少了主債務人負擔的,保證責任隨之減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變更”不影響定金的適用
《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針對不履行的,不能針對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適用。《擔保法解釋》120條沒有將規則的適用說清楚。
(2)當主債權是可分之債的時,定金罰則也適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實際是合同的一種“特殊變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條第1項是解除的問題。[3]這個條文的規定有問題,因為法定解除是依單方法律行為終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終止合同。即是說,兩種終止合同的法律事實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適用定金罰則,這個口開的過寬。因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發生意外事件后,債務人應當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否則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時,合同處于終止狀態,適用定金罰則。
5.結語:合同解除、變更的“四個不受影響”,反映了法律關系的變化和運動。
[1]《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合同 篇4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所謂主體的變更,是指以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關系的主體,即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來的債權人、債務人,但合同的內容并沒有發生變化。此種變更,通常稱之為合同的轉讓。
合同內容的變更乃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通常所講的合同變更,指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即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內容變更應當注意以下點:
(1)從原則上說,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當然,這并非意味著合同的變更只能由約定產生。事實上,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重大誤解)之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權利。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的局部變化,也就是說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做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全部變更,則實際上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
(3)合同的變更,也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實質內容的基礎上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系,而變更之外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繼續生效。
變更合同 篇5
甲方: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甲乙雙方就原《深圳市勞動合同》未明確事項作如下補充說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是本著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并非公司強制性行為。
第一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二項所述工資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的。若員工為甲方管理人員,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保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初始工資額為1000元/月,考核工資及績效工資根據現實表現核定,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標準工準的80%計算;若員工為甲方的普通工人,則其每月工資為其實際計件數量的累計值,即計件工資。
第二條:公司按年度支付員工工齡補償金,是對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的一種獎勵,該補償金的數額在工資表中按月分攤顯示,集中發放。集中發放的日期定為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后的第六個月第一周發放。工齡補償金的標準為:30元/月。
第三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五項所述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內容為:若甲方因銀行轉帳、資金周轉等問題造成工資需延遲發放時,應提前通知乙方,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了解和認同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規定,合同期內,若因乙方無視甲方規定給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甲方將按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條:乙方在甲方入職后,需無條件按甲方的規定接受月度業績考核,合同期內若乙方連續兩個月的業績表現達不到甲方的要求,則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已無法勝任
其工作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甲方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并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在甲方入職時,所提供和填寫的數據(包括:身份證件、學歷文件、體檢證明等)均需真實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虛假資料給甲方造成損失時,其后果均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合同期內,若乙方非正當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則甲方將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不低于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若乙方確因服役、重大疾病、親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即:急辭工,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則甲方將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
第八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系,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單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經協調無效時,乙方可向所屬地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支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附件為《深圳市勞動合同》的補充說明文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與原《深圳市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以上所指規定及規章制度等系指甲方制定的《廠規》、《員工守則》及相關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細閱讀后,且在完全理解和認同的前提下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或指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6
【問題釋解】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于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采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范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變更合同 篇7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 條項變更為:
2、第 條項變更為: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8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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