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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成立條件買賣合同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xiàn)的次數(shù)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附成立條件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受人: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條件下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第二條買賣標的物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
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jù)時,于該票據(jù)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第三條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處所)。
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
未經(jīng)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可以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zhì)、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第四條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情況或所開票據(jù)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jīng)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受強制執(zhí)行的,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
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
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第五條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應列為出賣人為受益人。
第六條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chǎn)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
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chǎn)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nèi),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jù)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
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nèi)有關保證人和權利。
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
保證人非經(jīng)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第八條出賣人依第四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jīng)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方式就本合同(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所發(fā)生的糾紛,應先由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的,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買受人: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