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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1
概念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標的通常情況下都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但其實抵押權、地役權等無形財產也可作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贈與合同通常有三個特點:首先,其作為合同需齊備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雖說是贈與,但受贈人也須有受贈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其次,贈與合同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無需標的轉移作為成立要件,即其為諾成行為。最后,贈與合同通常情況下為無償合同,受贈人不因合同而承擔義務。
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基于贈與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法律允許贈與人一定程度上的反悔,準許其有條件的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贈與的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其受以下條件限制:
為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贈與標的`如部分或者全部已轉移,任意撤銷贈與的效力只及于剩余部分。
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定力,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不論標的是否已經轉移,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此限制條件主要基于這類贈與有著道義因素,贈與人履行的是道德義務的贈與。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
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為如下三項: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此中受贈人須是對贈與人有撫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受贈人沒有撫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撫養能力的不在此列。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條限于附義務的贈與。如若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不依約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行駛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形式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六個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在贈與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后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2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不同于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
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征。
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
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里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第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
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即除當事人的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成立。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
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
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
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情形。
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表明,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以外,贈與人均可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
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該法第193條第1款還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
不論是任意撤銷還是法定撤銷,作為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物,以恢復原狀。
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義務。
贈與合同中還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贈與合同的終止履行。
贈與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以至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贈與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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