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出賣人買賣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賣人買賣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出賣人買賣合同1
出賣人的權利主要有: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取房屋價金。
出賣人可以自己請求買受人交付,也可以訴諸法院請求追交,甚至可以因買受人未按規定交付貨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2、出賣人有按規定的時間和方法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權利。
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買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間房屋發生意外而毀損、滅失,出賣人不必承擔責任。
出賣人的義務主要有:
1、按約定的數量(間數、面積等)交付房屋。
這是出賣人一項基本的義務。即出賣人應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符合合同規定的面積或間數的房屋,否則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保證將所出賣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亦是房屋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義務。以下幾種情況的房屋買賣一般不能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①出賣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賣人將產權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權正處在爭議中的房屋出賣的.;③設有抵押權、典當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情況下出賣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所進行的房屋買賣⑤出賣人在沒有征得共有人同尋情況下把共有房屋出賣的;⑥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售與他人的;⑦國家批準證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轉移房屋所有權;⑧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出售房屋的。
出賣人買賣合同2
由于買受人承擔的交付內容很容易確定,即為金錢。但如何確認出賣人的交付內容在這里,出賣人承擔的主要交付義務是給付商品房,但不限于商品房,還包括綠化、公共配套設施等。
買賣合同的標的條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條款,標的必須明確、具體,否則合同亦無法成立。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如果是種類物,如大米、水果等,則對其數量的要求必須確定,否則買賣無法進行。如果是特定物,則必須在合同中載明明確的特征,使該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涉主要標的物即為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所處的位置肯定是惟一的、排他的,所以合同所涉標的是特定物。
一、對于出賣方交付內容的確定標準
(一)合同所約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內容,內容包括位置、樓層、面積、建筑質量、裝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設施。
(二)由于商品房系屬于某幢高樓分割成若干小塊而成,這不僅涉及買賣人的自有部分,還要區分共有部分。這也是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之處。所以,對于商品房標的的認定,不僅指套房,還有包括綠化、公共配套設施等。
二、對于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認定原則
審定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依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合同系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最主要組成部分。其中關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綠化、配套設施的約定,均應被視為對于標的的描述。
(二)規劃說明。由于規劃必須經國家行政部門審批通過后,出賣人才能進行施工,而出賣人施工也必須按照規劃方案進行。由于規劃方案將決定買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風,以及公共面積分攤的問題,這些雖然在合同中有所體現,但不可能全部體現,因此,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須如規劃設施。
(三)樣板房。出賣人為促銷,常制作樣板房以吸引消費者。但這屬于憑樣品的買賣。在樣品買賣中,出賣人應擔保其交付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品質!逗贤ā返186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而樣板房其應擔保其他所售房屋與其同樣的品質。一般樣板房都進行了裝潢,對于裝潢是否屬樣品,這應視出賣人如何處理而定,如出賣人在樣板房內或有關附加說明中,明確裝潢僅為參觀所需,而不屬樣板之列,則裝潢不具有樣板效力,若出賣人未予明示,則買受人有權將其視為樣板之列,出賣人對買受人取得的房屋應盡相同標準進行裝潢。如何對待樣板房的隱蔽瑕疵,購買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許有此瑕疵這里所指隱蔽瑕疵,是指買方盡交易上的注意未能發現的、且非賣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逗贤ā返169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這樣的'規定類似于《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213條規定的“適銷性品質”,即:(1)合同項下的貨物在該行業中可以無異議地通過檢驗;(2)如果出售的貨物是種類物,則賣方所交的貨物應在該規格范圍內具有平均良好品質;(3)貨物應適合于該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許有差異外,所有貨物的每一單位在品種、品質和數量方面都應當相同。因此對于樣板房隱蔽瑕疵,如果買受人購買時并不知曉,買受人所購房屋的質量仍應按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處理。
三、各種具體情況下的認定規范
(一)關于位置和樓層。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會有規定。而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樓層均應與約定相符,這是最起碼的要求。如果,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與約定的不符,這就構成了根本性違約。
(二)關于房屋朝向、間距:房屋因外面環境不同,可分為景觀房和非景觀房。景觀房系指憑樓可眺望大海、樹林、青山等風景的樓房,這些樓房以風景為賣點,價格較一般非景觀房價格要偏高,而這些房屋對朝向、間距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朝向、間距誤差直接導致景觀效果反差很大,應即視為根本性違約。而相對于非景觀房,即一般景觀房而言,朝向、間距問題主要影響通風、采光,但這種影響要小于對于景觀房的影響。現出賣人從考慮采光角度,開發樓盤一般都選擇偏南方向,至于違約認定,應根據受朝向改變影響通風、采光程度而定。對于間距,這將直接影響部分樓層房屋的日照時間,如果購買人所購房屋由于樓房前后造之間間距縮小而導致日照影響,應視為違約,至于違約程度,應根據受影響程度而定。(三)關于房屋面積。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預售方案。簽訂預售合同,房屋一般都處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許與規劃設計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誤差。合理的誤差不能認定為出賣人的過錯,所以對于該合理的誤差,不能算定為出賣人的違約責任而要求出賣人對此承擔責任。但對于超出合理誤差范圍之外的誤差,應視為出賣人的過錯,出賣人應對超過部分承擔責任。而房屋面積計量,一般采取建筑面積或套內面積計算。
出賣人買賣合同3
(一)出賣人的主要權利
①出賣人出賣屬于其所有或有權處分的標的物。
、诔鲑u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標的物的,出賣人仍擁有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法律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鄢鲑u人享有收取價款的權利。
、艹鲑u人享有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
(二)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①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
、诔鲑u人應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及單證以外的'有關資料。
、鄢鲑u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艹鲑u人按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在交接標的物前應當提供據以檢驗的必要技術資料。
、莩鲑u人對標的物負有包裝義務。
、蕹鲑u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前的毀損、滅失的風險,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買賣合同4
XX年2月大洋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其開發的空中花園別墅,因該樓盤處于預售開發階段,欲購一套聯體別墅的張某在售樓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觀看了一套樣板房。該樣板房設計精巧、裝修雅致,并帶有地下車庫(凈高2.25米),張某對此甚為滿意。張某得知該樓房的價位比同類別墅高出許多時,對于是否購買產生了擾豫。但當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樓宣傳材料后,得知預售別墅的設計與樣板房一樣,且地下車庫屬于贈送的,遂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該樓盤的一套聯體別墅,并對房價、面積、樓高、付款與交房時間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的1個月內張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樓盤完工并經過驗收,大洋公司通知張某交接房屋,但張某發現其購買別墅的地下車庫的高度僅為1.625米,與樣板房及其宣傳資料的說明嚴重不符,于是拒絕接受房屋,并要求大洋公司承擔賠償損失及承擔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大洋公司則反駁說,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沒有約定,其不屬于買賣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違約,大洋公司亦不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大洋公司告知張某,如若因此不滿意可以退房,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糾紛與風險分析】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階段,對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作的允諾的性質如何界定,是屬于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這將直接關系到開發商的義務與責任承擔以及買受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采用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經要約、承諾,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樓房所作的說明屬于要約邀請,它不能產生要約的后果,即開發商不因發出要約邀請而受到約束。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銷售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大洋公司雖然將別墅附屬的地下車庫作為贈送,但這種贈送是在買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條件基礎上發生的,從而也構成了買房者購買商品房的條件之一,如果不贈送地下車庫,則買房者張某就有可能不購買大洋公司所售別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如果商品房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的具體規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本案中即使張某與大洋公司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但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贈送地下車庫作了允諾,且其對雙方訂立預售合同以及對商品房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將其視為要約,并因張某的承諾而發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對于這一合同的內容,作為開發商的大洋公司應當遵守,如若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出賣人買賣合同】相關文章:
水果買賣合同06-27
消防買賣合同05-10
加工買賣合同12-29
設備買賣合同04-19
買賣合同集錦04-24
鏟車買賣合同04-29
樓房買賣合同04-30
墓地買賣合同05-01
門窗買賣合同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