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訴申請書 推薦度:
- 抗訴申請書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抗訴申請書精品(15篇)
在社會不斷進步的今天,有各項事務需要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抗訴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xx縣,初中文化,住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 (范文網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xxx
20xx年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 ,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新鄉市孟營新村。
被申請人:新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市長。
申請人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終字第00189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的判決,特向你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要求被申請人對強行違法拆除申請人位于新鄉市康樂巷21號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復原狀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返還其強行拉走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
3、判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1420156元。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了:“ 被拆除的房屋面積為234.75平方米。申請人現在居住的房屋屬他人名下的房產,新鄉市人民政府十幾年來對此問題沒有澄清和解決,不能認定新鄉市人民政府已對 進行了安置,新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違法拆遷 234.75平方米房產全部予以賠償。”
二、就目前為止,申請人房屋被違法拆遷后的土地仍未開發,具備恢復原狀和原地安置的條件。原審判決在認定了被申請人違法拆遷應對申請人進行全部賠償的情況下,沒有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錯誤。
三、被申請人非法拆遷申請人房屋時,曾將申請人的全部家庭財產強行拉走,至今未還。原審不支持該項請求,明顯違背客觀和法律。
四、因被申請人的錯誤申請執行造成了申請人 被錯誤的拘留十五天,給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給予精神賠償。
五、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十幾年來申請人幾十次訴訟,上百次的上訪,被申請人總是制造假的證據,千方百計的'阻撓。其違法的行為給申請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損害。致使申請人無法安居樂業。期間共花去差旅費、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30萬元。依法也應當由被申請人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被申請人僅支付申請人166750.65元,違背客觀和法律。因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鄉市連100平方米的住房都買不到,如何能作為234.75平方米的賠償?故此,特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各項請求,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此致
申請人: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師,住織xx,系xx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x坤之妻。電話:180xxxx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x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xx年3月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年)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F依法向xx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xx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年)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年)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33條的有關規定,向畢節地區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地區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
xx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xx
20xx年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馬某。
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判決書,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錯誤適用法律,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情況概況:
申請人及其丈夫孫某與李某之間長期存在煤炭買賣業務往來。申請人系以自己承包的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為方便考慮,申請人(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也曾委托李某代為在包頭地區辦理煤炭的發貨、結算等業務。
20xx年起至20xx年9月業務終止,申請人與李某雙方往來業務大約在200萬元,李某結欠申請人款項。
因往來業務繁多,帳目混亂。20xx年9月30日,李某就雙方往來進行對帳。對帳清單中,就雙方存在的爭議,雙方確認為:
1、關于03年12月24日至30日中,李某有否從農行包頭市昆區支行匯出過15萬元給申請人;
2、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的17萬元,由李某去核查。
20xx年10月2日,雙方又在無錫市石塘灣派出所訂立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李某回包頭查昆區農行由20xx年12月份孫(指申請人的丈夫孫某)匯出的15萬元的單據,如查出單據是孫匯出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孫全部承擔,如查不出此款的單據,一切由李某承擔損失及此款。雙方同時在協議書中又約定“青山農行孫某的款項單據金額為17萬元,由李拿出未拿此款證據為依據,如果李拿不出依據,由李承擔;如果拿出依據,由孫承擔”。
上述協議訂立后,李某未提供證據,又不歸還爭議款項。申請人即于20xx年12月12日,向無錫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0xx年7月6日,無錫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20xx)民二初字某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不服,提出上訴,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某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
二、上述
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
1、對雙方有關17萬元貨款的爭議,一二審判決均錯誤認定事實:
一審訴訟中,法院認定20xx年1月7日,孫某(申請人的丈夫)開設的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有取款17萬元的事實,并認定該17萬元款項被孫某提取。對此,申請人認為,一二判決根本無視申請人與李某已有的約定。
依據雙方9月30日的.對帳清單以及10月2日的協議書(為表述計,下文對前述對帳清單及協議書統稱為“協議”)內容,雙方對孫某農行包頭市青山支行賬戶中曾被提取17萬元的事實無爭議,而爭議焦點是:李某否認最終系由其實際獲取了該17萬元,因而雙方的對帳單以及協議書均約定由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因此,根據如前約定,說明雙方并不確認系孫某最終獲取上述17萬元,相反是要求李某去核查并拿出未拿該款的證據,舉證責任確定給了李某。
既然依據上述協議約定,應由李某負責去核查以及提供證據,那么,在訴訟中,相關的舉證責任,也應當由李某來承擔。
而現一二審判決均不顧如上協議約定,沒有安排正確的舉證責任分配,僅從常規角度出發,卻要求申請人舉證,此違反了上述協議的約定,違反了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導致了案件的錯誤判決。
現申請人在二審判決后,經過努力,就17萬元的款項去向,取得了重要的證據,已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申請人獲取的證據表明:
20xx年1月7日當天,李某與孫某從銀行取出17萬元后,李某將款項直接解入申請人的業務單位某公司,該公司即作為申請人的預付款入帳,而20xx年3月16日,李某即以無錫市新某物資經營部的名義將該款取走。而李某前述取款并未經過申請人同意,該17萬元的爭議款項,系被李某個人非法占有。
2、關于15萬元的爭議,一二審法院違反證據認定準則,以推斷代替事實,其對事實的認定缺乏依據、毫無說服力,錯誤適用法律,致成錯誤判決應予以糾正。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上述協議,有關15萬元的爭議焦點應該是: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李某有沒有從昆區農行匯出過15萬元。上述兩份書證,均為李某親筆書寫,應認定為其內容是得到李某的充分考慮和認可的。
但,原審中,李某提供了20xx年1月12日向申請人付款15萬元的存款憑條,以此作為已經支付15萬元款項的證據,并辯稱,訂立協議時記憶錯誤,實際不是20xx年12月付的款。
上述李某的舉證顯然達不到舉證目的,因為:第一,雙方爭議焦點是在明確的時段內李某是否存在付款的事實,而現李某之舉證并非所指時段;第二,兩份書證均已以文字表述很清楚的約定時段,而李某卻后以記憶出錯為借口,顯然難以自圓其說。
但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竟然認同李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辯解,認定了系李某記憶差錯合理,及認定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即為協議書上約定的付款。一二審法院該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完全違反證據規則。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及根據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現李某在上述二份協議中均確認對訴爭15萬元系由其提供20xx年的12月24日至30日間的付款證據,而現李某反悔認為訴爭付款時間并非協議所述時間。如依李某此反悔,則原協議約定則屬對李某不利之事實,李某即應提供證據以表明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但李某并未提供有關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證據,故李某此反悔不能成立,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正確的。
而且,根據法律邏輯,李某首先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上述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其再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而現李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因而其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不能作出對其有利的認定,李某提供的20xx年1月12日的付款并不能表明上述協議約定的期間系錯誤的及其反悔是準確的,不能反果為因。
特別提出的是:
A、根據上述訴爭17萬元實際由李某提取的事實,李某地訴訟中存在虛假陳述,其為人如此缺乏誠信,何以能夠認為其上述反悔所述是真實的?
B、上述協議并非僅有一次,二次協議約定均一致,李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何以二次均錯誤認識?由此可見,李某反悔所述也違反基本的行為慣例。
C、如果李某認為其對上述二次協議是錯誤的意思表示,此即屬于法律意義的重大誤解。對該重大誤解,在本案訴訟中,李某不能僅提出抗辯,而應依法在上述協議簽訂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在本案中提起反訴。李某未提出反訴及另行訴訟,其該抗辯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均系錯誤認定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申請人特申請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法律及檢察機關應有的公正和尊嚴。
此致
無錫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馬某
20xx年xxx月
抗訴申請書6
申請人:***,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縣,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__,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人民法院(20____)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____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____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____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3.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4.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20____年___月____日
抗訴申請書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有確切證據證明原判決是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特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
程序提起抗訴再審決定。
請求抗訴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諸多錯誤,存在民訴法第179條中所規定的'情形,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終審法院適用法律時完全沒有考慮雙方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律錯誤,應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所以,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抗訴申請書9
申請人:XXX 住XXX
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xx)武刑初字第19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提出訴訟。理由如下:
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夜查明:“潘信與表哥盧儀發因瑣事發生激烈爭吵,當走到新世紀商務酒店門口時,被告人陽濤出面勸阻,盧儀發不聽勸阻并與被告人陽濤發生爭吵和大都,在大都過程中被告人陽濤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折疊式跳刀將被害人盧儀發刺倒在地!边@與客觀事實不符。首先,被害人盧儀發雖與潘信潘信發生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爭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陽濤并不是出面勸阻,而是幫潘信與被害人盧儀發爭吵并持刀殺人,雖經旁人拉勸,但其掙脫后,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盧儀發不治死亡。 被告人陽濤在偵查、審查去蘇及庭審中一直強調是由于被害人盧儀發“擠我的脖子”,而庭審中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這一情節。所以,被告人盧儀發陽濤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沒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 本案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6:監控錄像。這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但一審法院卻不在庭審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質證?
三、 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陽濤量刑畸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陽濤在與被害人盧儀發毫無糾紛的情況下,為幫助與被害人盧儀發發生爭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殘忍、行為之惡劣實屬罕見。刺傷被害人后不實施救助,逃之夭夭。為逃避打擊到公安機關投案卻不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
四、 被告人陽濤拒不賠償經濟損失,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搶救的過程中,不僅沒出一分錢的搶救費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節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痛苦。這是不能用貨幣來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孔子。如果這樣的認罪態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訴訟。
此致
武陵區檢察院
申請人:
抗訴申請書10
申請人:js,男,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地址:xxx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yt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xx)鷹民一終第x號],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yt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js(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與甘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及施某(XX年4月14日患病死亡)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進行內部承包,對外以某公司的名義承包工程,對內向某公司交納管理費。三合伙人之間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對外聯系業務,甘某對工程進行預算、結算,js管理財務。由于文化水平比較低,三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事項的管理并不規范。合伙期間,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項目。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療,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內部結算無法進行。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內部未進行結算為由,向貴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
XX年元月1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xx)貴民一初第y號],貴溪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為申請人采取以重復做帳,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領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財產,應當承擔返還侵占財產的民事責任,錯誤判決由js將侵占的合伙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的一半計人民幣183067.63元返還給甘某。
申請人js不服一審判決,向yt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年6月28日,yt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xx)鷹民一終第x號],yt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故錯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一審、二審判決是完全錯誤的,具體如下:
1、一、二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申請人js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一審認為:“合伙期間,被告(js)采用重復做賬、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借用他人名義侵占合伙人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其中重復做帳為:市圖書館工程8285.5元、市檢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張某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二審認為:“上訴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币弧⒍䦟徴J定的上述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特別是認定js借用張某的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1997年,張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貴溪四中工程中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這230570.68元就是付給張某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款。試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張某做完工程豈肯不領工程款?如果張某沒有領走這筆工款,他豈不是要天天找上門來?這樣明顯的事實,這樣淺顯的道理,一、二審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審時,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張某出具的證明,證明張某收到的23萬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審法院以證人未到庭作證,且該證明系復印件為由,對此證據不予認可。現在張某已將證明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js,張某也應愿意接受法院質證,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依此法律規定,本案應當再審。
2、js曾向二審法院申請調取新證據,法院拒不調取。
本案的最關鍵的證人張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無法出庭作證。二審時,js曾申請法院去張某的工作地調查取證,但是法院卻拒絕去外地調查取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币来朔梢幎ǎ景笐斣賹。
3、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潤100000元,雖然也注明“以結算后結果增減”,但訴訟過程中并沒實際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原告所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為2300元,這也是按標的100000元計算出來的,以后也沒有增加案件受理費——原告甘某沒有增加訴訟請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審法院卻判決js支付183067。63元,遠遠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币来朔梢幎,本案應當再審。
4、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時,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龔某,也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司法部《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司復〔xx〕12號)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屬于雙重代理,應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處罰!彼痉ú俊堵蓭熀吐蓭熓聞账`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86號)第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薄堵蓭熉殬I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也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币罁鲜鲆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13、14條規定:“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當事人的身份經審判長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依此規定,審判長應當對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對,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參加訴訟。但是一審法院并沒糾正雙重代理這一違法行為,讓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币来朔梢幎,本案應當再審。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法院拒不調查收集證據,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而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yt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yt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js
x年xx月xx日
抗訴申請書11
申請人高,女,漢族,20xx年8月18日生,住江蘇省蘇州市苑幢XX室。
被申請人楊,男,漢族,20xx年2月12日生,住上海市XX區路號XX室。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對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在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園民初字第號判決提起抗訴,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的理想XX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公司")書面說明系偽證,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返還50萬元的前提條件成立即50萬元已足額出資,向法院提交理想公司向愛龍XX有限公司(下稱"愛龍公司")出借17.2635萬元的證據及理想公司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請人委托向愛龍公司注資50萬元的書面說明。
"書面說明"是偽證。理由有二:1、該證據與被申請人當庭陳述其50萬元的出資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現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公司轉賬注入,相矛盾;2、被申請人只舉證證明理想公司曾出借愛龍公司17.2635萬元,并未舉證證明曾出借50萬元。另,理想公司與愛龍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因理想公司的單方言行而轉變為被申請人與愛龍公司間的股權關系或被申請人所稱的債權債務關系,更不能轉變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被申請人已足額出資50萬元這一法院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愛龍公司及(或)其股東對被申請人承擔返還出資義務,缺乏事實基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錯誤地認定為股權轉讓關系。
《合作協議書》載明"乙方(被申請人)出資五十萬元從甲方(申請人)原有股權中取得愛龍集團有限公司4%股權,同時獲得愛龍公司8%股權"、"每次資金使用前均須提交有關部門的請款報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簽字之后方可領取"、"乙方保證及時。足額提供公司所需經費,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后果由乙方承擔"、"上述五十萬元資金原則上為20xx年10月到20xx年1月約4個月的費用,資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項:A日常運營,B設備添置,C獲取電視臺授權的費用……"。原判決將《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認為是股權轉讓關系。該認定存在四點無法解釋之處:(1)如為股權轉讓關系,申請人為何從未獲取哪怕是1元錢的`轉讓金?(2)如為股權轉讓關系,對價50萬元為何要"二人同意并簽字方可領取"使用?(3)如為股權轉讓關系,被申請人為何要對愛龍公司承擔出資不到位責任,即"如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業務開展,后果由乙方承擔"?(4)如為股權轉讓關系,對價50萬元為何要用于愛龍公司"日常運營"、"設備添置"、"獲取電視臺授權的費用"?
申請人認為,《合作協議書》所涉法律關系為項目投資關系,即被申請人向愛龍公司出資,而申請人作為公司的大股東從維護公司利益角度出發,甘愿稀釋自己的股權以讓渡部分股權給被申請人。申請人只負有讓渡部分股權的義務,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三、申請人收集到新證據以證明《備忘錄》并非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決。
被申請人提供的《備忘錄》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協商達成的口頭協議,在申請人急于外出之時,利用申請人年齡大、判斷力差、法律意識淡薄及對被申請人的充分信任等,交與申請人簽字,為申請人設下文字陷阱。
《備忘錄》載明"(被申請人)放棄原擬向高購買的8%愛龍公司股權及高承諾贈送的股權",雙方之前從未有過有關股權轉讓的商談,更談不上達成股權轉讓的協議,所以無從談起"放棄購買"。被申請人意圖用這樣的條款聯系《合作協議書》載明的被申請人需向愛龍公司注入50萬元來混淆法庭視聽,以讓法庭確信雙方間是股權轉讓關系?上,這個條款本身就難以自圓其說:1、被申請人一直聲稱已足額出資50萬元,既然已足額出資,何來條款用詞"擬(購買)"?2、被申請人如未足額出資(申請人一直主張未足額出資),其"放棄""購買",又如何讓申請人返還50萬元?
《備忘錄》將口頭協議"愛龍公司融資成功后,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退出公司,由愛龍公司回購股權及支付其他款項5萬元"修改為"根據愛龍公司的融資進程給予適當寬限,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55萬元(《備忘錄》第2條的文意)"。在愛龍公司經營陷入極大困難面臨關門時,任何人都不會做出內容為《備忘錄》第2條的承諾,該承諾實為對愛龍公司的債務承擔。一審時,申請人無法獲取證明《備忘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一審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在發給申請人的電子郵件中已承認(默認)其修改了口頭協議。
四、本案符合舍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原則以實現個案正義。
姑且不論雙方證據、觀點,一審判決嚴重違背法的價值"正義、秩序":本案件,被申請人同意向愛龍公司注入資金取得股權是基于愛龍公司將向風險投資公司融資的事實,這其中隱含著巨大商機或收益,即愛龍公司一旦融資成功,投資方將會設法將愛龍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請人的股權將會得到數十倍的資本收益。根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被申請人也應承擔愛龍公司融資不成經營困難所帶來的風險,從《合作協議》的約定來看,被申請人對這個風險完全是有認知的。一審判決帶來的結果是,被申請人將投資風險完全轉嫁到沒有獲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機會的申請人身上;申請人未獲得轉讓金、收益或收益機會,卻要為被申請人承擔投資風險。這樣的結果肯定是非正義的,是違背社會秩序的。窮盡法律規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存有更強理由,才可以適用法律原則,本案完全符合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
綜上,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特向貴檢察院提請抗訴。
此致
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____年__月__日
抗訴申請書12
申請人: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抗訴申請書13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部門給申請人頒發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為林地,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比绻斒氯藢ψ约旱闹鲝埐荒芘e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為林地,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為耕地,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訴申請書14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連某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連某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連某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痹弧⒍䦟弮杉壏ㄔ簺]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而原一、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三B小區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C委6組北河小區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一A小區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連某所有,由連某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連xx
二O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訴申請書15
申請人:,男,漢族,51歲,初中文化,,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女,漢族,51歲,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抗訴申請書】相關文章:
抗訴申請書05-16
個人加薪申請書升職加薪申請書12-23
退休申請書12-22
撤訴申請書12-24
學生申請書12-28
退款申請書12-29
定崗申請書12-30
借調申請書01-05
俱樂部申請書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