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終止合同范文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終止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終止合同 篇1
****公司:
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大力協助和配合!
關于貴公司與我公司于年 月 日簽訂的《*******》(以下簡稱“合同”),合同將于年月 日到期。基于公司經營策略調整(注:或者寫其他的原因),我司現決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與貴司續簽合同,我司將嚴格依據合同約定與貴司結清雙方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
再次感謝貴司在以往合同執行總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順祝商祺!
***公司
終止合同 篇2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規,以及20xx年佛山新城、樂從鎮信息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招標結果和招投標文件要求,為順利組織完成"歐浦家具電子商務平臺"項目(招標編號:0612-1440B0890178)的實施、監督、驗收等工作,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博供應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弘博")于20xx年與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發展和經濟促進局(現更名為"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以下簡稱"樂從經促局")簽訂了《20xx年佛山新城、樂從鎮信息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中標合同書》(以下簡稱"《中標合同書》"),《中標合同書》約定:項目實施期限為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2月止;項目總投資9,000萬元。其中:樂從經促局支持經費2,000萬元,公司及前海弘博自籌經費7,000萬元;公司和前海弘博須按照中標合同書以及項目招投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歐浦家具電子商務平臺"項目建設,并在技術、經濟和其他指標方面達到驗收標準。具體內容見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于簽訂中標合同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xx-014)。
20xx年5月31日,公司及全資子公司前海弘博與樂從經促局簽訂了《終止協議書》(以下簡稱"《終止協議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協議主要內容:
甲方: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乙方: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弘博供應鏈物流有限公司
1、甲乙雙方根據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一致確認,截至20xx年12月,乙方項目(編號為LCXXKJ2014001)投資款項總共為人民幣11,016,464.4元(大寫:壹仟壹佰零壹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肆角)。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為遵循《20xx年佛山新城、樂從鎮信息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中標合同書》的簽約宗旨,并參照有關條款的扶持比例("設備購置及使用費"按財政匹配扶持資金比例,即40%;"項目推廣費"按財政匹配扶持資金比例,即50%),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941,566.14元(大寫:壹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壹角四分),作為甲方對于乙方項目(編號為LCXXKJ2014001)的扶持,也是甲方和乙方對于此前項目運行的.最后結論和最終約定。款項支付時間及方式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將上述款項劃撥到乙方賬號。
2、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項目編號為LCXXKJ2014001的項目(歐浦家具電子商務平臺)的后續發展與運行即不再接受甲方監督管理,甲方也不再繼續撥付"樂從鎮信息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經費"。歐浦家具電子商務平臺作為甲方曾經劃撥過經費的項目由乙方獨立承擔,其發展與運營由乙方完全負責,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雙方因《20xx年佛山新城、樂從鎮信息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中標合同書》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雙方不能再就該合同書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和義務。
3、本協議是《20xx年佛山新城、樂從鎮信息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中標合同書》的補充協議并作為原合同的附件,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就原合同和本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關于雙方之間合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合同、本協議、附件及其中資料,任何一方未經得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此透露予第三方;該保密義務不以協議的終止而終止。在協議簽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外發布、宣揚有損對方名譽的消息,不得惡意中傷對方的形象和利益。
二、對公司的影響
1、由于"歐浦家具電子商務平臺"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經費因政策變動,未能按期到位,導致該項目在實施階段中的進度有所延遲,未能達到預期目標。為保障項目效益,公司與樂從經促局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簽訂了《終止協議書》。
2、《終止協議書》的簽署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司及廣大股東權益,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共同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也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按照收到的實際金額確認最終的補貼收入,并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會計處理以會計師年度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歐浦智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6月1日
終止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于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終止合同 篇4
XXXX公司:
你公司與我單位于 20xx年9月25日所簽訂的《廠房租賃協議書》,現因下列原因通知解除:
1、根據協議第一款第二條約定你公司應在上年度的12月1日之前想我團交納下一年度的租賃費350萬元整。即xx年xx月xx日之前應交納20xx年度的.租賃費,經我單位下達催款通知書,至今未交。
2、因你公司存在違法經營行為,且法定代表人被判刑,無法履行相關的債務,,嚴重影響了我單位的聲譽,對我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影響。
鑒于以上事實和及協議相關約定,我方現正式通知貴公司,正式解除該項廠房租賃協議,我方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的權利。
特此通知
通知人(蓋章):
送達人:
被送達人:送達時間:
終止合同 篇5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
一、終止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種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如下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 (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義務,以及需要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盡一致,相對比較混亂。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略有不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此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xx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于 20xx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金計算范疇。
【終止合同】相關文章:
終止的合同06-07
終止合同07-01
終止設計合同10-09
終止房租合同08-02
終止租賃合同05-12
合同終止協議08-23
有關終止合同10-30
公司終止合同08-17
2023終止合同10-24
關于終止合同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