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子合同模板集錦八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電子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
甲、乙雙方于5;215;年____月____日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書》,約定甲方雇用乙方負責甲方____區保安工作,合同期限從5;215;年____月____日起至5;215;年____月3____日為止。
現由于甲方近期發生____區物資丟失現象,乙方未能按照合同條款約定事項提供____區安全防范,導致相關財產物資流失,給甲方造成一定的.損失,經甲方研究決定解除服務合同關系,經與甲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協議解除服務合同關系,自5;215;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甲、乙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終止。
二、乙方自年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15;元、5;215;年215;月份工資人民幣215;元(合計人民幣215;元),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協議書當日)一次性支付完畢,乙方應開具收款收據給甲方。
三、在甲方支付完上述第二項中確認的款項后,乙方確認甲方已支付全部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并承諾不得就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事宜另行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四、本協議書一式215;份,甲方執215;份,乙方執215;份,215;份交勞動保障部門存底。
五、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____日期:日期
電子合同 篇2
買方:交易帳戶:
賣方:交易帳戶: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 日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板栗
2、質量指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板栗質量等級》(GB/T22346-20xx) (以下簡稱《板栗國標》)一級炒食型板栗;替代交收品及質量品質價差詳見交收細則。
3、交易代碼:交易商品以交易代碼表示,交易代碼是指在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編號,交易代碼所代表的內容為XXXXXX (1、2位代表商品名稱,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代碼表示為BLXXXX,BL代表符合《板栗國標》的一級炒食型板栗,第一二位X代表年份,三四位X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單位: 25公斤/批。
5、報價單位:元(人民幣)/批。
6、最小變動價位:1元/批。
7、漲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單個交易商最大訂貨量:40000批。
10、合同訂立(轉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裝物應符合《板栗國標》的包裝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個交易日到第十二個交易日,經交易所批準也可以選擇提前交收或協議交收。
14、交收結算價:為交收月當月全部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買賣雙方按照交收結算價結算。
15、交貨地點: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倉庫。
16、貨款收付:貨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當買賣雙方成交后,買賣雙方須按貨款總額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賣方在交收月份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約定的倉單,必須用和買方相同標準的履約保證金保證履約。
(1) 成交日按貨款總額的20%收取保證金,并且于成交時一次性付清;
(2) 進入交收月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保證金標準提高為50%;
(3) 進入交收月的第六個交易日開市前,保證金標準提高為100%,賣方
提交足額注冊倉單。
最后交易日若發生交收價低于買方的訂貨價或高于賣方的訂貨價,買賣雙方須及時補足價差。
(4) 買賣雙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請提前交收,賣方交易商應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將符合交收條件并不低于“賣訂立”數量的商品《倉單》在交易所注冊,否則,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買方交易商應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將足額貨款預存至買方交易商于交易所開設的帳戶中,否則,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5) 如交易所調整付款進度,交易商須按交易所要求及時足額支付貨
款。
17、違約責任:若出現上述第17條的(2)、(3)、(4)、(5)條情況下,交易商未能及時補足貨款、履約保證金或交付《注冊倉單》的即屬違約行為,若發生上述違約行為,雙方在此委托交易所按《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及其它規定對違約方進行處理。
18、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時不須另征求對方同意。
19、在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電子交易合同在轉讓時,轉讓方應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合同轉讓價差。價差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轉讓價-買方訂貨價)×轉讓數量
賣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賣方訂貨價-轉讓價)×轉讓數量
20、交收日收市后,買賣雙方依據本合同及《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協調辦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終止。
21、貨款結算:實際貨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結算價的基礎上根據交易所公布的質量標準以升扣價的形式進行價格調整。實際交貨貨款為:(交收結算價_____ ±地區差價_____±品質差價_____)×數量。
22、交收貨物的出庫及質量確認按《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23、合同簽訂
(1) 買賣雙方通過其交易賬戶,登入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競價申報,交易一經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對應的交易賬戶和交易密碼即為買賣雙方的簽字蓋章。
(3) 本合同當且僅當買賣雙方通過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時即為簽訂生效。
24、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及其他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向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6、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27、本合同于買、賣雙方在計算機網絡交易系統中成交時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 篇3
一、跨境電子消費合同概述
跨境電子消費合同在國際組織規定及國際條約中通常沒有被作為單獨的概念提出來。比如,《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PP)就沒有對電子消費合同進行專門的解釋,而只在電子商務一章規定了消費者保護問題。不過,也有一些規定對此進行了表述,但表達方式有所不同,將之表述為“線上消費者保護”(OnlineConsumerProtection)。歐盟最早在1997年的《遠程銷售指令》中提到了類似的概念,但并未使用“跨境消費合同”一詞,而是稱之為“遠程消費合同”(DistanceConsum?erContract)。遠程消費合同是指,商家以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工具為媒介所締結的遠程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合同。20xx年10月25日,歐盟頒布了編號為20xx/83/EU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新指令。該指令延續了遠程消費合同這一表述,并規定該合同是指消費者與商家無需同時在場,雙方通過一種或多種遠程通信方式締結或履行的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合同。不過,遠程消費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跨境電子消費合同。電子消費合同所利用的媒介應當采用電子通信的方式,也即互聯網方式,而遠程消費合同所利用的媒介并不僅僅局限于互聯網,只要以非面對面的方式進行消費都屬于遠程消費合同的范疇,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電話購物。有學者提出,移動商務(MobileE-com?merce)不屬于電子商務方式,筆者認為不妥,因為移動商務所采用的如果仍然是網絡形式,那么也應當屬于電子商務的范疇。
二、跨境電子消費合同消費者保護的理論依據
在傳統消費合同中,對消費者的保護已經基本得到各國公認。對消費者的保護主要基于對合同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的特別關愛。相對于傳統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對消費者的保護實際上是對消費者議價能力(InequalityofBargainingPower)的保護,而相對于傳統合同而言,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在議價能力上存在如下不足之處:
1.交易過程中與賣家缺乏交流
跨境電子消費合同由于其遠程性,使得買賣雙方的交流更加困難。盡管現在有電子郵件、聊天軟件、視頻軟件等輔助交流工具,但與傳統面對面的交易相比,買家無論在交易前、交易中還是交易后,與賣家的交流都是不充分的。
2.對賣方及其產品(或服務)信息了解不足
在進行電子消費之前,消費者對賣方及其產品(或服務)信息的了解只能通過網絡方式。實踐中,對所消費產品(或服務)的了解往往只能依賴網站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展示,對賣方信息也缺乏準確了解,這使得消費者在消費之前處于信息不對等的地位。
3.消費者需要提前支付價款
傳統消費是當場交易,而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需要提前支付價款,有的是提前支付全部價款,有的是提前支付部分價款。盡管不一定全部都是支付到賣方手里,但這對消費者而言都構成了一種額外的負擔。
4.存在被第三方獲得個人信息的風險
由于跨境電子消費合同涉及物流和支付問題,因此與傳統消費合同相比需要在很多環節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而這些信息對消費者個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問題,一旦被不法第三方獲取和利用,將對消費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因此,這也是跨境消費者合同需要實施消費者保護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TPP協定對未經同意的商業電子信息和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說明TPP協定注意到了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這也是TPP協定的一大亮點。
三、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
(一)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消費者保護現狀
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面臨諸多特殊風險,如對買到的商品不滿意(因交易前無法親自確認商品)、網絡欺詐、退換貨困難、交付風險等。盡管相對于傳統消費合同,跨境電子消費合同面臨以上風險,但其交易量依然增長很快。基于此,國際組織和國內立法對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愈發重視。
1.國際法保護
(1)全球性國際組織。有關跨境電子消費合同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規定一般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消費者保護類法;一種是電子商務類法。聯合國早在1985年就通過了《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但該法施行時電子商務尚未普及,因此沒有單獨規定電子消費合同的相關消費者保護問題。此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分別于1996年和20xx年公布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示范法》,20xx年聯合國通過了其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提出的《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以上盡管是電子商務領域的綱領性文件,但并未提及消費者保護問題。最早關注跨境電子消費者保護的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該組織于1999年12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隨后又陸續通過了《保護跨境消費者免受欺詐商業行為損害的指南》《消費者糾紛解決及救濟意見書》《通信服務消費者保護及強化保護的政策指南》。
(2)區域性國際組織。在區域性國際組織中,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做得最完善的是歐盟(EU),特別是其對跨境電子消費者的保護。歐盟在出臺了多部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后,已經初步形成了歐盟消費者保護制度體系,在實體法和糾紛解決程序法兩個方面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其中,實體法領域涉及跨境電子消費者保護的有:1997年的《遠程銷售指令》、20xx年的《消費者權益指令》以及《歐洲統一買賣法》的建議稿;糾紛解決程序法領域涉及跨境電子消費者保護的有《消費者在線爭議解決條例》(以下簡稱《消費者ODR條例》)。
電子合同 篇4
出租人(房東)(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租戶)(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房屋租賃事項,達成條款如下:
一、租賃房屋座落在,租房用途為之用。
二、租房期限從XXX_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_年____月____日為止,租期為XXX_年。
三、房屋年租金共計人民幣為元整(元)
四、租金每月為XXX_____元(大寫),____月一付,租金必須提前一次性付清才能使用出租房。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
五、保證金:
1、交付租金的同時,乙方應另付保證金人民幣元整(元),用于房屋、水電等設施損壞維修及毀約費用。
2、本協議作為本期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當本期保證金轉入下期租房協議后,本協議作保證金收據的功能自動作廢,同時按新協議條款執行,老協議自行作廢。
3、合同期滿且乙方無違反協議中的任何相關事項,甲方如數返還押金給乙方,不計息。
六、出租人交房時間:XXX_年____月____日。
七、乙方租用后應注意以下事項
1、乙方應遵紀守法,并自行辦理相關居住證、工資保證金等手續、承擔相關責任。
2、乙方在租房過程中,涉及與乙方相關的第三方及乙方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概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加強用電安全,不得亂拖、亂接電線,對于防盜、防火和用電安全經常進行檢查。在租用期間,乙方發生偷盜現象的,損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擔。
3、乙方對租用房沒有處理權,不能擅自與人合租、轉租或借給他人,也不能改變其用途,否則屬于違約。如有此類情況發生除沒收押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并收回房屋。
4、水電費按實際使用量于每按時上繳出租人,電費元度,水費元噸。
5、乙方在租用期內,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設施;乙方退租或租期到期時需保留已進行的裝修并恢復房屋結構原貌,產生費用由乙方自理;在空調等生活電器裝和拆除時發生任何涉及人員的意外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6、乙方在租房期內對其自身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經濟、經營和法律責任及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損失及責任。
八、有關退租、轉讓的條款
1、協議期內,乙方履行本協議所有條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發生甲方能力范圍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違約的'情況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時,必須與甲方協商一致,甲方不予退還押金。
3、協議期內,乙方如果出現以下任何情況:退租、轉讓及由于乙方違約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況下,乙方都必須按協議繳清所有應付款項。
4、乙方承租到期應完好歸還租房協議和所有鑰匙及有關物品,如果所租房內的所用設備有損壞,乙方負責修復或者甲方在保證金內扣除相應賠償金額。
九、有關續租的事項
1、乙方在遵守前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先續租權,但必須在原租期結束日前一個月與甲方重新簽訂租房協議。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續租協議還未簽訂的情況下,甲方將收回房屋,不再簽約續租,同時乙方超過十天(10天)未對自己的東西作出處理的,甲方有權將乙方的一切財物作無主處理。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名蓋章后生效,簽訂之日為本協議的生效日期,所有條款必須執行。
十一、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如遇國家或集體土地征用或房屋拆遷的,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征用拆遷規定,并在限定時間內全部搬出,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協議壹式貳份,每份貳張,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名(蓋章)
聯系電話:XXX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蓋章)
聯系電話:XXX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合同 篇5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稅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并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范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稅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稅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占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制購銷合同,占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制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制合同,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占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占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占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占總合同金額的98.3%;紙制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占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紙制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愿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后者是因為經過稅收籌劃,認為《核定征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并能夠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布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于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盡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征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征稅,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征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托、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征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著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稅征收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稅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征稅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稅征稅范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稅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稅率征收印花稅。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稅義務人和納稅地點。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傳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納稅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里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說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稅。《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成立地點。
電子合同 篇6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購銷買賣電子合同
甲方與乙方下列物品的買賣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貳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元整(小寫:¥2049600.00元)
二、產品的質量標準:
按乙方產品出廠檢驗標準執行。
三、供貨方式:
一次性或分批供貨,甲方每批訂貨應提前一周以書面訂單形式將所需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通知乙方,按乙方確認后的數量和交貨日期履行。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運費承擔:
1、交貨地點:甲方公司地址:指定地點有變更請及時通知乙方。
2、運費由( 乙方 )方承擔。
五、包裝要求:按照乙方公司產品包裝規范予以包裝。
六、產品價格:
因市場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乙方需要對產品價格作必要調整時,應由甲、乙雙方 協商確定。
七、產品的驗收:
1. 保證質量,包退包換,若乙方所提供的產品質量未能達到本買賣電子合同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乙方應給予更換,并承擔退貨運費,乙方不承擔甲方提出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所造成的產品經濟損失。甲方在收到貨后經過檢測、檢驗,確認質量、數量完全符合
要求后方可入庫。如甲方對乙方所發的產品質量有異議,應當在收貨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將不合格產品樣品寄至乙方公司,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和樣品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異議或未經檢驗使用的.,視為乙方交付的產品質量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 :
1,付款方式:電匯、現金。
2,付款期限及條件:甲方單月月結款應在次月10日前將全部貨款結清。
3,乙方收款賬號為:
賬戶名稱:
賬 號:
開戶銀行:
九、違約責任:
本買賣電子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自覺遵守,若一方違約,應向非違約方賠償損失。
十、買賣電子合同糾紛的解決:
1、買賣電子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2、本買賣電子合同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買賣電子合同法》執行。
十一、其它約定事項:
若本買賣電子合同附有技術協議的,該技術協議作為本買賣電子合同的附件,是買賣電子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及雙方在履行本買賣電子合同過程中的傳真(對帳單、訂單、往來信函),均為本買賣電子合同的補充,與本買賣電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買賣電子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名稱: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單位名稱: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電子合同 篇7
引言: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
一、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用電、磁、光或相關技術手段生成的數據電文表達意思以產生、變更和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主要有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電子郵件(E-mail)和計算機傳真等形式。電子合同具有不同于傳統合同的下述特征:
1、電子合同從傳統的物理方式轉移到網絡空間,完全在虛擬空間中進行,當事人往往并不見面,信息的交流、記錄和存儲通過光、磁和電等技術手段完成。
2、構成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易受到影響、破壞,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這使得要約、承諾的可信度降低,為此出現了一系列技術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電子簽名的出現及認證。
3、由于技術故障的客觀可能性,一旦要約、承諾在網絡信息傳遞過程中因計算機故障受到影響、破壞,需要解決這種風險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擔的問題。
4、信息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絡上進行,從而使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時間、空間大大壓縮,甚至被取消,也就是信息傳遞地點的距離差異并不會產生信息傳遞的時間差異,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大大縮短,使得對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的確定與傳統合同大相徑庭,也使得電子合同在要約的撤回、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問題上出現特殊性,有關規范需要重新規制。
5、合同的成立、變更和解除不須采用傳統的書面形式。由于電子合同是采用電子數據交換的方法、手段訂立的合同,其內容全部可以儲存在計算機的內存中,也完全可以儲存在磁盤或其他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如法律需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需求。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傳、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確立了數據電文形式的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確認電子合同是一種書面形式。因此,電子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目前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所以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
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
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
電子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位于 一處住房一間租給乙方,租金每年8000元,由乙方于承租之第一個月(20xx年1月)一次性給付甲方。
(二) 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退租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甲方按時間計算并向乙方退還應退租金。
(三)甲方若要退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乙方;乙方若要退租,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四)乙方不要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裝修方案需與甲方協商同意。
(五)乙方確保遵紀守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訴訟費用。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八)本協議由立約人三方各持一份,以便互相監督。
20xx年6月28日
立約人:甲方: 乙方:
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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