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模板錦集八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終止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終止合同 篇1
1、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2、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4、《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1)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2)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4)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終止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證:
住址: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
二、現乙方自愿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友好協商及同意,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
乙方為單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甲方支付剩余的 個月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合共 元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一次結清。
三、乙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前配合甲方的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因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完結。
五、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保證不再就勞動問題產生任何糾紛。
六、本協議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所在單位同志于 年 月 日與 (單位)簽訂了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該同志從 (單位)調到 (單位)根據 號文件要求,經甲乙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起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章) 乙方簽字:
甲方法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終止合同 篇4
xxx:
公司已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你遞交的辭職信。經研究,公司同意于20xx年xx月xx日終止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務必在20xx年xx月xx日前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終止合同 篇5
賣方(下稱甲方):
身份 證 :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于 房屋 套,雙方已簽訂《北京市存量房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 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
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
1、乙方已繳付
定金:(人民幣)
2、乙方已繳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3、乙方另付甲方補償金:(人民幣)
四、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提交辦理解除買賣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并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
五、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后,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1 / 2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 叁 份,甲方執 壹 份,乙方執 壹 份,居間人(xx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 證 :
月 身份 證: 年 2 / 2
終止合同 篇6
xx申請人:
申請人現申請解除與廊坊市星空燈飾城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并做如下承諾:
一、申請人與星空燈飾城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自年 日解除。申請人自愿在三日內將貨物全部搬出,否則貨物交付廊坊市星空燈飾城自行處理。廊坊市星空燈飾城不賠償申請人的.任何損失。
二、申請人在廊坊市星空燈飾城交納的保證金按《商鋪租賃合同》約定予以解決。
三、商鋪租賃合同解除后,廊坊市星空燈飾城可另行與其他商戶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申請人不再干涉。
四、申請提出后,經廊坊市星空燈飾城書面同意后,申請人與星空燈飾城的號《商鋪租賃合同》解除。
申請人:
xx年 xx月xx 日
終止合同 篇7
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終止合同 篇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行以來備受關注。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以及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等, 又是其中的焦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而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但由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這個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寬限期是一個月, 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法律并未對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規定, 由于可以獲得兩倍的工資, 不排除有的勞動者會利用這個機會謀取利益, 而且這一類案件舉證責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承受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也作為勞動終止的一種;狹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之外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情形,將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終止并列。《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994年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考慮到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同,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并列說的做法。第一、階段不同,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而解除時勞動合同關系的提前結束;第二、結束勞動關系的條件都有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但具體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合同期滿的情形,而法定條件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消滅。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中,約定條件主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條件是一些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第三、預見性不同,勞動合同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特別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而勞動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預見;第四、適用原則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點,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則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約束的程度較高,更多的體現社會法的性質和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一)勞動合同期滿
這主要適用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也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原勞動合同消滅。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勞動合同的開始。考慮到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以及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也有一定責任,所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在前一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后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第一天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無到有,現還處于改革過程中。1994年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大致有兩個,一是勞動者已退休;二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或者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在民事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將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勞動領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勞動合同簽訂一方主體資格消滅,客觀上喪失勞動能力,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缺乏一方主體而歸于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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