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工程合同[熱門]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程合同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工程合同 篇1
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
在我國法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尚沒有出現“實際施工人”這一法律概念,“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為止最后一次出現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中,該《解釋》共有兩條共三次提及實際施工人。分別為:第二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和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一、司法解釋為何首創“實際施工人”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到目前為止并沒有出現“實際施工人”這一法律概念,可以說“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是由《解釋》首創。筆者認為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國所處的特定發展時期的產物,是一個過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誕生是現實、政策與法律妥協的產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筑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吸納了大量農民工就業,但是建筑市場實踐中,農民工就業的主要途徑是,一些資質等級低甚至根本沒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由包工頭帶領一幫民工組成臨時隊伍,他們依托大的建筑企業,以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形式承攬建設工程,但由于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違法性,這些臨時隊伍往往難以追回工程款,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非常嚴重,極大的影響了社會穩定;另一方面,這些臨時隊伍沒有經過專業訓練,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直接影響了發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質量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國家法律對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予以嚴格禁止,規定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無效,但實踐中,法律的禁止規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大量存在,而單純的否定轉包和違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會增加農民工追討工資的難度,因為合同無效的話,實際施工人難以依據合同約定而需要通過起訴的方式主張權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價評估鑒定來核定工程款,由于鑒定時間不計入審限內,訴訟程序往往歷時很長,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尋求律師的幫助,預付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以及取證的不確定性都使得農民工向轉包人追討工資難度加大,造成極大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為了既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又能維護社會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當前,我國建筑市場的運作存在大量不規范之處,其中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尤為嚴重,許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進行施工,而是將工程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由于這些承包人已經獲得了相當數額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后他們往往不積極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解釋》出臺之前,法律未對實際施工人問題作出規定,大量實際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業和施工隊因為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無法直接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無力向農民工支付工資。這一問題引起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為有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六條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將發包人作為被告,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這一規定的出臺,為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依據《解釋》第二十六第二款判決發包人對轉包人、違法分
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責任的案例不在少數。但是,是否所有參與了工程施工的主體都可以適用《解釋》第二十六第二款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呢?
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解釋》第二十六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應如何界定。《解釋》共有四條提及實際施工人,其中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第二十五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實際施工人應該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承包人、掛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輔助人、合法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勞務作業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意見也認為,實際施工人應與發包人全面實際的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此時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經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才準許轉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訴訟。這一意見對《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進行了限定。
《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是一種間接保護,該條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有限度的,農民工個人不能以實際施工人身份、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追討工資的訴訟。筆者同意上述觀點,雖然《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創設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利益,但從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該條款針對的對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資質的建筑企業和施工隊,通過加強對這些建筑企業和施工隊的保護而間接的保護農民工的利益。因此,審判實踐中,應正確理解《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真實內涵,嚴格控制實際施工人的范圍,不宜單純根據字面含義,將所有參與建設工程施工的主體都界定為實際施工人。對于因勞務分包、承攬、雇傭等法律關系參與了建設工程施工的農民工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其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而不應簡單適用《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加重發包人的法律責任。
指出的是,審判實踐中,大量符合實際施工人條件的施工隊往往以工頭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法院在查明原告實際履行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義務,與發包人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發包人承擔責任的訴請。這種情形與前述農民工追討個人工資的情況是有著實質區別的。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___鎮人民政府將___汽車博覽園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中,從___集團辦公大樓前至___重卡/工程機械配件城4號樓高壓分支箱之間的高壓電力線路工程項目委托給___市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將該項目工程負責墊資并承包給___市和效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東勝分公司施工完成,為保證該工程按期、保質完成,明確雙方職責,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___基礎設施高壓電力線路工程。
二、工程內容:從___集團辦公大樓前至天駿重卡/工程機械配件城4號樓高壓分支箱之間的高壓電力線路的全部工程內容。
三、工程地點:___汽車博覽園。
四、工期:共計90天:20___年8月29日至20___年11月26日(施工期間遇到停電、下雨等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順延)。
五、質量標準:達到建筑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及國家電力工程質量驗評標。
六、工程施工費用總造價為:玖拾萬元整人民幣(¥900000.00元)。
第二條 甲乙方與施工方駐工地代表
一、工程甲方代表:負責施工全過程工程質量檢查。
二、乙方項目負責人:
三、施工方項目負責人:
第三條 各方工作
一、甲方工作:負責施工全過程工程質量檢查。
二、乙方工作:
1、與乙方簽定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并接受甲乙方管理人員對所有施工工程的質量檢查監督。
2、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要求:負責在開工前辦理好安全監護、安全交底等相關手續。
3、負責組織鄂爾多斯市和效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東勝分公司生技部、審計部、財務部、監理部、預決算中心、運行維護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對質量不合格工程,有權責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為止。
4、負責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施工圖及施工變更單,組織設計部門及乙方對工程施工圖進行施工前會審,設計交底。
三、施工方工作:
1、按照國家電力工程質量驗評標準,擔負該項目工程施工任務。
2、對甲方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工程,乙方要求施工方必須無條件返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
3、已經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失的,乙方應自費修復。
4、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及鄰近建筑物的保護工作。
5、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符合要求,承擔違反有關規定的損失和罰款。
第四條 工程質量等級
一、工程質量等級:按電力行業優質工程執行。乙方如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的施工方返工,施工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至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的,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質量評定部門:___市和效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東勝分公司生技部、審計部、財務部、監理部、預決算中心、運行維護單位等相關部門。
第五條 驗收
甲方根據乙方的施工方申請,組織鄂爾多斯市和效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東勝分公司生技部、財務部、審計部、監理部、預決算中心、運行維護單位對施工項目進行驗收。對不合格的工程甲方通知乙方處理,乙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等費用,處理合格后甲方重新組織人員驗收,直至符合質量要求。
第六條 工程預付款
本工程開工前不預付工程款。
第七條 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支票。
二、工程款支付和時間:工程為一次性包死價,無保修金,竣工后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
第八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鄂爾多斯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由雙方各自分送相關部門。
甲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乙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工程合同 篇3
施工單位:(以下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雙方責、權、利,確保服務項目能優質按時完成,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 、工程名稱:臨淮崗鄉中心學校教學樓屋面防水工程。
二、 工程內容:采用SBS IV型防水卷材進行樓房屋面防水;工期: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總包方式。
四、工程造價: SBS IV型防水每平米30元×320平米=9600元(含液化氣、工資)。結算時按表面實際面積結算。
五、質量標準:乙方應確保甲方辦公樓防水工程達到優良標準,嚴格參照防水工程規范標準和現行有關標準及甲方要求施工,保質保量。
六、安全: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
七、雙方責任:
1、 甲方責任:
(1)應提前提出施工計劃,并將工作面整理達到防水施工標準及技術交底提交給乙方施工。
(2)應提出工期計劃,但應考慮到天氣及人力等不可避免的因素,工期順延。
(3)甲方有權對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提交乙方及時整改。
2、 乙方責任:
(1)聽候甲方通知,即時將防水材料進場,經甲方現場負責人檢驗合格后使用。
(2)配合工程的整體進度,按甲方提出的施工計劃施工,除不可避免的因素外,不得人為拖延。
(3)應遵守施工現場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不得有違規行為,否則接受甲方各種形式的處罰。
(4)應嚴格按防水工程標準規范施工,發現問題,及時自行解決,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防水工程規范標準,并對工程保修五年。
八、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個月后一次結清。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章)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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