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一起來參考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東空港工業園金聞路60號。
法定代表人:楊亞鵬,該公司經理。
申請人因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上海南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
興義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亞鵬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2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于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ㄒ唬┳罡呷嗣穹ㄔ骸瓣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于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準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于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ǘ┘味▍^江橋鎮江華社區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ㄒ唬┮、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征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采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于當事人維權成本于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現住XX省XX市XX路XX號,電話:1874993xxxx。
被申請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于20xx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xx訴被告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于申請人王xx母親住所,隨即王xx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xx,王xx于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xx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河南省濮陽市,隨即在濮陽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于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xx經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4
申請人:張來,男,1974年2月1日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電話:******。
被申請人:羅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電話:******。
貴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號離婚糾紛一案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為重慶市開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25日結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在該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現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號居住,申請人在北京并沒有經常居住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據此,特提出管轄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楊某地址: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
張某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并向申請人送達了【案號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張某與楊某系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補辦結婚登記,20xx年張某和楊某到廣東省打工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廣東省是申請人楊某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某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楊某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廣東省,并非重慶合川區。據此,貴院受理張某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張某訴申請人楊某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廣東省法院審理。
此致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某20xx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xxx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請人:xxx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號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張xx
申請人因xxx實業有限公司訴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實業有限公司訴xxx集團有限公司、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王xx、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二、本案依法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xxx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6月的所謂《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關于解除“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的協議》、《附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和《保證協議》。在這四份協議中并未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xxx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在這份合同書的第3頁和第4頁均被xxx實業有限公司篡改了內容,并未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同時,申請人與xxx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駙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第11條約定:雙方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現違約情況而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權利,否則不應當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有權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景钢械谋桓鎽攲儆趚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且從合同履行地看也應當是xx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于管轄權的有效約定,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請予準許。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7
【案情簡介】 原告李彥軍訴稱:原告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樓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約定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約定的付款進度為: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20xx年5月28日,經原告要求,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該欠條中“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書寫,但其中“14300元整。武喜軍”部分系被告武喜軍親自書寫并捺指印。但之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被告武喜軍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其主要內容為:“欠條 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 300元整。武喜軍”,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14300元的事實。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訴訟中,依原告申請,證人吳XX出庭作證(證人吳XX系隨車貨運人員),用以證明其曾隨原告一起為被告武喜軍運送樓板及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另外,依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調取了被告武喜軍的戶籍證明。庭審質證中,被告武喜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向原告及證人出示被告武喜軍的
戶籍證明,原告李彥民及證人吳XX均指認戶籍證明中頭像系樓板收貨人武喜軍頭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軍。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條及證人吳XX的證言,本院綜合分析認為,欠條中關于樓板數量、規格、貨款總額等信息可以與原告的陳述互相印證,而欠條中送貨人及收貨人及欠條出具人又與證人吳XX的證言互相印證,故本院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及證人吳XX的證言予以采信。
【法院認定】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下列案件事實: 原告李彥民生產、經營民用建筑類預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軍在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黃商村承攬民房建設工程需用樓板,雙方經口頭協商訂立買賣樓板合同。按約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規格為3.3×0.48(米)的樓板251塊,單價為57元/塊,貨款總計為14300元。雙方另約定:被告每完工一層樓房,為原告結清一層樓板的貨款,但被告始終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貨款。后經結算,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主要內容為:“欠條收到251塊樓板,李彥民廠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軍”。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貨款。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
【法律分析】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本案中,原告李彥民與被告武喜軍之間
系口頭形式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武喜軍在原告李彥民履行完交貨義務后,未及時支付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仍長期拖欠,構成違約,應承擔給付原告貨款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14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8
異議人:李xx,女,漢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現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xx村委會桃樹坪組3號,身份證號532930xxxxxx,聯系電話139872xxxxx.
異議人李xx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受理原告王x訴異議人離婚糾紛一案民事起訴狀副本、編號為(20xx)汨民初字第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材料,異議人認為此案不應由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管轄,而應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李xx是此離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羅市既非李冬慧的戶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經常居住地.根據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轄原則,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與王x20xx年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后兩人便開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個孩子,于20xx年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結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氣暴躁,生活一直過得不幸福、不如意,經常為瑣事打吵.最讓異議人擔心的是有時原告李x發瘋似得聲稱要將孩子送人,有時聲稱要將孩子賣掉,異議人一直在擔驚受怕中度過.20xx年異議人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賣掉,帶著大兒子李xx、小兒子李xx回到云南老家.至今異議人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是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異議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長期離開原住所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也沒有管轄權.
異議人李xx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xx鎮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與三年前帶著女兒離開湖南省汨羅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王x作為原告起訴與異議人離婚,應向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異議人的經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并非湖南省汨羅市.因此,貴院受理王x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于法無據.建議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異議人經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管轄.
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江蘇中靖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陽市界牌鎮立新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紀忠
被申請人: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四平路2500號20xx室
法定代表人:張軍輝
申請人因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訴申請人、王紀忠、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貴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訴江蘇中靖集團有限公司、王紀忠、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應訴通知書,F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鎮江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王紀忠、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王紀忠、江蘇聚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二、本案依法應由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xx年6月的所謂《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關于解除“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的協議》、《附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和《保證協議》。在這四份協議中并未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房產開發項目合作協議》,在這份合同書的第3頁和第4頁均被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篡改了內容,并未而且并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同時,申請人與上海智谷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駙馬莊B地塊合作開發協議》第11條約定:雙方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現違約情況而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權利,否則不應當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有權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的被告應當屬于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且從合同履行地看也應當是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于管轄權的有效約定,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之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請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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